“潼关肉夹馍”协会批量发律师函被最高院认定恶意诉讼
<h1>“某潼关肉夹馍”协会批量发律师函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h1>
<p>近年来,随着商标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行业协会或权利人以维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为名,大规模向小微经营者发送律师函并提起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最具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当属“某潼关肉夹馍”协会批量维权系列案件。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不仅对批量维权行为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红线,也为广大经营者理解“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提供了生动教材。</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8年至2021年间,某省某市“潼关某肉夹馍”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作为“潼关某肉夹馍”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对全国范围内数百家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进行宣传或经营的小餐馆、个体工商户批量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数万元。</p>
<p>在经营者拒绝支付后,某协会又以极高的频率在全国多地法院提起诉讼,单个案件诉讼请求金额通常在3万至5万元之间。值得注意的是,该协会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仅向被告发送一封律师函后即直接起诉,极少进行实质性庭前协商,且在被告应诉后又以各种理由申请撤诉,撤诉率高达90%以上,最终实际判决支持其诉求的案件寥寥无几。</p>
<h2>争议焦点:不起诉也发律师函、起诉后又撤诉是否构成恶意诉讼?</h2>
<p>很多被告在被起诉后提出反诉,认为某协会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碰瓷式维权”,既无意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也未造成实际混淆后果,纯粹是为了逼迫小微经营者“花钱消灾”,应认定为恶意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p>
<p>而某协会则辩称:自己是合法注册的集体商标权利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发送律师函属于正常的诉前程序;撤诉是因为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达到了维权目的,不应被认定为恶意。</p>
<h2>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要点</h2>
<p>该系列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部分案件被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以“不构成恶意诉讼”为由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随后,多名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3年提审了其中两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作出(2023)最高法民再××号、××号民事判决,明确了以下关键认定标准:</p>
<h3>一、明知无胜诉可能却反复起诉</h3>
<p>最高院指出,“潼关某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协会成员使用,非成员使用该名称原则上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更重要的是,该协会在早期多起案件中已经被法院明确判决其诉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全国范围内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批量起诉,显然属于“明知无胜诉把握”而反复提起诉讼。</p>
<h3>二、诉讼与客观实际严重背离</h3>
<p>法院认定,该协会批量维权对象绝大多数为使用“潼关肉夹馍”进行菜品描述的小餐馆,并未突出使用或作为店招,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且被告经营规模极小,某协会主张的数万元赔偿与实际影响完全不成比例,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p>
<h3>三、以索取钱财为主要目的</h3>
<p>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该协会在被告拒绝支付“和解费”后立即起诉,在被告应诉或稍作抗辩后又迅速撤诉,形成了“发律师函—拒付—起诉—撤诉—下一个”的流水线式操作模式。最高院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背离了正常维权的目的,实质是以提起诉讼为手段迫使被告支付不正当利益,属于典型的“恶意利用诉讼权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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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虽未最终获得胜诉判决,但通过反复提起诉讼、撤诉的方式,客观上达到了迫使被告支付和解金以避免诉讼麻烦的目的,属于以诉讼为工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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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关于“只发律师函不起诉”的情况是否构成恶意诉讼</h2>
<p>在本案中,虽然最高院判决针对的是已经起诉的情形,但其裁判思路同样适用于“批量发律师函但从未真正起诉”的行为。如果权利人明知自己主张无法律依据,仅通过批量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律师函,造成受函人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营困扰,迫使其支付高额“维权费”或“授权费”,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的“滥用诉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当行为,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风险。</p>
<h2>本案带来的启示</h2>
<p>该案明确了判断恶意诉讼的几个核心要素: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索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实施了反复提起缺乏依据的诉讼、造成了他人损害后果。即使没有最终拿到胜诉判决,只要形成了“以诉逼和解”的压迫性效果,即可被认定为恶意诉讼。</p>
<p>对于广大小微经营者而言,遇到类似批量发来的律师函时,不必过度恐慌。保留好证据、及时回应、必要时主动向法院起诉确认不侵权或者反诉恶意诉讼,往往能有效制止此类行为。而对于真正拥有合法权利的权利人而言,维权应当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切不可采取“广撒网”“吓唬为主”的方式,否则可能反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承担高额赔偿责任。</p>
<p>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司法资源应当服务于实质正义,任何试图把法院当作“收债公司”或“恐吓工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