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获判对方承担律师费10万
<h1>恶意商标侵权诉讼反被判赔律师费:从一起“某茶”诉“某迷”案看合理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胜诉后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已是常见做法,但反过来,如果原告提起恶意诉讼,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否被要求向被告赔偿律师费呢?一起发生在广东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给出了肯定答案,也为公众理解“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提供了典型样本。</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为国内知名新式茶饮品牌(本文脱敏为“某茶”),其核心商标为注册在第30类、32类、43类等多个类别的“某茶”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在奶茶、茶饮料、茶馆服务等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p>
<p>被告是一家主要经营餐饮服务的企业(脱敏为“某迷”),其在门店招牌、菜单、包装上使用了“某迷”标识,同时突出使用了与“某茶”高度近似的艺术化字体造型,并在宣传中使用了“某某迷”“正宗某某传人”等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表述。</p>
<p>某茶公司认为某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其中律师费25万元)。</p>
<h2>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部分胜诉但大幅削减赔偿</h2>
<p>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p>
<ul>
<li>被告使用的“某迷”标识与原告第30类、第43类“某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li>
<li>被告在宣传中使用“某某迷”“正宗某某传人”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li>
<li>但原告主张的50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综合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8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li>
<li>关于原告主张的25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仅支持8万元,认为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与本案标的大小、难度不匹配。</li>
</ul>
<h2>二审阶段:原告继续上诉,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h2>
<p>一审判决后,原告某茶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赔偿500万元并全额支持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p>
<p>被告某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其“某迷”品牌早在原告“某茶”商标注册前就已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指出原告明知被告使用在先,仍以明显不合理的500万元赔偿诉求提起诉讼,属于典型的“借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行为。</p>
<h3>广东省高院的关键认定</h3>
<p>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p>
<blockquote>
原告在明知被告对“某迷”标识具有在先使用权,且其实际使用范围有限、并未造成严重混淆后果的情况下,仍坚持500万元的巨额赔偿诉求,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范畴,具有借助诉讼打压竞争对手、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恶意诉讼。</blockquote>
<p>据此,广东省高院在维持停止侵权、赔偿80万元实体判决的同时,对律师费支持作出了戏剧性反转:</p>
<ul>
<li>驳回原告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请求(即原告一分钱律师费也拿不到)。</li>
<li>判决原告某茶公司反而向被告某迷公司赔偿因恶意诉讼导致的合理律师费用10万元。</li>
</ul>
<h2>法律依据详解</h2>
<p>本案中被告获赔律师费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p>
<ol>
<l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17条第2款:“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i>
<li>《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li>
<l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恶意串通、滥用诉讼权利、捏造事实等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li>
</ol>
<p>法院特别指出,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在明知对方使用在先且经营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仍以500万元的“天价”索赔提起诉讼,且在一审判赔80万元后继续坚持原诉求,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维权范畴,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p>
<h2>本案给企业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商标维权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漫天要价、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索赔诉求,若无相应证据支撑,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恶意。</p>
<p>第二,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依法可以对抗后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企业在品牌创建时应尽早注册,同时保留在先使用证据。</p>
<p>第三,我国法律已明确允许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反制,不仅可以驳回其全部合理费用请求,还可以判令其赔偿对方因应诉支出的律师费。这对动辄“以诉压人”的企业形成了有效威慑。</p>
<p>随着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司法政策的持续推进,法院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在诚信、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因一时冲动付出高昂代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