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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辣汤”协会被判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共8万

<h1>“胡辣汤”协会恶意诉讼被判赔8万律师费+差旅费案解析</h1>

<p>近年来,随着商标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行业协会或企业以维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为名提起大量诉讼,其中不乏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行业协会因提起恶意诉讼,最终反被判令承担对方律师费和差旅费的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为某省某市“某某胡辣汤协会”(下称“协会”),该协会注册了第××号“某某胡辣汤”集体商标,并将“某某胡辣汤”同时核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自2018年起,该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对使用“胡辣汤”“×胡辣汤”“×辣汤”等字样的餐饮经营者广泛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累计诉讼数量高达数百起。</p>

<p>被告为一家位于外省的个体餐饮店,经营项目以胡辣汤为主,店招及菜单中使用“某迷胡辣汤”字样。2022年,协会以被告侵犯其第××号集体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p>

<h2>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h2>

<p>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p>

<ul>

<li>“某某胡辣汤”作为一种传统美食,已成为描述性通用名称,早在协会申请商标之前即被公众广泛使用,具有显著的菜品名称属性。</li>

<li>被告使用的“某迷胡辣汤”中的“某迷”为被告经营者姓氏的谐音,并非突出使用“胡辣汤”三字,且在店内显著位置标明了“正宗某地风味”等字样,属于合理使用行为。</li>

<li>协会在明知“胡辣汤”具有较高显著性弱、权利边界模糊的情况下,仍以几乎相同的诉讼理由和证据材料在全国多地批量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被多地法院驳回。</li>

<li>协会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重复使用、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诉讼等情形,缺乏真实性。</li>

</ul>

<p>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协会构成权利滥用,属于恶意诉讼,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p>

<h2>关于律师费和差旅费的承担</h2>

<p>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协会承担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5万元及差旅费1.5万元,共计8万元。</p>

<p>法院认为:</p>

<blockquot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以及《民法典》第1182条之规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判令其承担对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blockquote>

<p>本案中,协会明知自身商标权利基础不稳定,仍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诉讼方式干扰被告正常经营,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被告为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多次往返外省出庭,相关费用支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判决协会全额赔偿被告律师费及差旅费共8万元。</p>

<h2>类似案件的裁判趋势</h2>

<p>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对恶意商标诉讼的态度日益明确。类似“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库尔勒香梨协会”等案件中,相关协会因批量起诉小微经营者,最终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承担对方律师费的情况已多次出现。</p>

<p>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依法制裁恶意侵权和恶意诉讼行为。2023年以来,多地高院出台指导意见,将“以营利为目的批量提起恶意诉讼”列入惩罚性赔偿或律师费全额支持的情形。</p>

<h2>本案带来的几点启示</h2>

<p>第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非“尚方宝剑”。当商标本身包含通用名称、菜品名称、产地名称时,其专用权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不能禁止他人规范使用该通用名称。</p>

<p>第二,权利人维权应当保持必要限度。批量、重复、明知无胜诉把握仍起诉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滥用诉权。</p>

<p>第三,被诉侵权人在面对明显不合理诉讼时,可积极主张恶意诉讼并申请对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目前司法实践对合理数额的律师费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单案10万-30万元的律师费判决已不鲜见。</p>

<p>第四,行业协会作为集体商标管理组织,更应审慎行使诉权。一旦被认定恶意诉讼,不仅损害自身公信力,还可能承担高额赔偿责任。</p>

<p>恶意诉讼与善意维权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权利人应在充分评估权利稳定性和对方使用行为的规范性后再决定是否起诉,而经营者面对诉讼时也不必过度恐慌,可依法主张权利、积极抗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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