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在先使用仍起诉“青花椒”餐馆被反诉成功
<h1>明知商标不侵权仍恶意起诉“青花椒”案:被反诉滥用商标权并赔偿的典型案例</h1>
<p>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商标权人将“批量维权”演变为“恶意诉讼”,其中最广为人知的便是多个“青花椒”商标权人以相同或近似理由在全国范围内起诉大量使用“青花椒”字样的小餐馆,最终反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的系列案件。本文以其中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进行脱敏处理),为读者科普恶意诉讼在商标领域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系“某某花椒”“青花某某”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餐馆等服务上。被告是一家位于四川省某县城的小型个体川菜馆,自2014年起在店招、菜单以及外卖平台上持续、规范地使用了“某县XX青花椒烤鱼馆”的字号及宣传语。</p>
<p>2021年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突出使用“青花椒”三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p>
<h2>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裁判要点</h2>
<p>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p>
<ul>
<li>“青花椒”是公认的川菜常用调味料品名,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消费者看到“青花椒烤鱼”“青花椒鸡”等菜品名称时,不会认为其指示服务来源,而是直接理解为使用了青花椒这种原料的菜品;</li>
<li>被告自2014年起即在店招、菜单中完整、规范使用“某县XX青花椒烤鱼馆”,使用时间早于原告最先注册“某某花椒”商标的申请日(2016年);</li>
<li>原告在全国范围内以相同理由起诉了上百家小型餐饮店,且多数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高度雷同,起诉对象多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li>
<li>原告在起诉前已通过媒体报道、司法判例等方式明确知晓“青花椒”作为菜品名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观点,仍继续批量起诉。</li>
</ul>
<p>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对“青花椒”的使用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且具有在先使用权,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p>
<h2>被告反诉原告恶意诉讼并获支持</h2>
<p>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告提起“恶意诉讼”为由向同一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p>
<h3>法院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h3>
<p>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判断商标权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主要考察以下要素:</p>
<ol>
<li>原告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li>
<li>原告是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li>
<li>原告的行为是否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权利。</li>
</ol>
<p>本案中,原告在已知“青花椒”属于川菜通用名称、已有多份同类案件被法院认定不侵权的情况下,仍以几乎相同的诉请、证据在全国范围内批量起诉小型餐饮经营者,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给被告造成了不必要的应诉负担,构成《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p>
<blockquote>
法院判决:原告立即停止恶意诉讼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blockquote>
<h2>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连锁反应</h2>
<p>该案并非孤例。2021年至2023年间,多个“青花椒”“藤椒”“某某花椒”商标权人提起的数百起同类诉讼,绝大多数被法院认定为描述性正当使用或在先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其中多起案件权利人被反诉成功并被判赔偿3万至10万元不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22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明确将“青花椒”案件列入,强调对恶意诉讼必须坚决遏制。</p>
<h2>对普通经营者的启示</h2>
<p>通过这一系列案件,餐饮经营者可以获得以下几点重要经验:</p>
<ul>
<li>在店招、菜单中使用食材通用名称(如麻辣、青花椒、藤椒、土豆、牛肉等)进行描述性使用,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li>
<li>如果早在权利人商标注册前就已经持续、规范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可主张在先使用抗辩;</li>
<li>面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积极应诉并保留好律师费、差旅费等票据,可在胜诉后反诉对方恶意诉讼;</li>
<li>保存好最早使用时间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装修合同、老菜单、老照片、税务记录、外卖平台最早订单截图等)至关重要。</li>
</ul>
<p>同时也提醒商标权人:商标注册只是取得专用权的前提,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行业通用名称,否则不仅无法获得支持,反而可能因滥用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p>
<p>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对方负担,也严重损害商标制度保护创新的本意。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明确“谁主张、谁举证”,并通过提高赔偿数额、公开披露等方式形成有力震慑。</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