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代理多起恶意诉讼被列入失信名单
<h1>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认定滥用诉权,最终代理律师及原告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h1>
<p>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商标权人维权是正当的,但也存在极少数主体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通过批量化、流水线式提起大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商标侵权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秩序。此类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不仅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其代理律师也会因严重违规被一并处罚。</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某迷公司(下称“某迷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要经营电子产品配件。其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某迷”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2019年至2021年间,某迷公司以“某某米”公司(下称“某某米公司”)在全国多个电商平台销售的手机壳、钢化膜、充电器等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在全国十余个省市法院提起近百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每案赔偿5万至10万元不等,并申请诉前保全。</p>
<p>某某米公司发现,某迷公司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提供的公证购买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公证书显示购买的商品页面根本没有出现“某迷”标识,或者标注的是明显不同的其他品牌;部分案件甚至出现同一公证书被重复使用在不同法院、针对不同被告的情况。此外,某迷公司对明显不构成侵权的商品也主张权利,起诉状中抄袭痕迹严重,诉讼请求金额远超市售商品正常利润数百倍。</p>
<h2>法院审理与认定</h2>
<p>多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某迷公司明知其商标知名度较低、商品销量极小,却以年计不足百件,却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数百家中小商家批量起诉,部分案件在被告提供充分不侵权证据后仍拒绝撤诉,明显具有通过诉讼获利而非制止侵权的目的。法院据此认定某迷公司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恶意诉讼行为。</p>
<h3>对原告的处罚</h3>
<p>2022年,某迷公司在多起案件中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被酌定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总额高达数十万元。法院同时向执行局发出司法建议,将某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信用惩戒措施。</p>
<h3>对代理律师的处罚</h3>
<p>更值得关注的是,某迷公司近百起诉讼绝大多数由同一律师团队代理。该团队在明知证据严重不足、起诉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仍以格式化模板批量制作诉状、反复申请保全、拖延诉讼,严重违背律师诚实信用原则。多名承办法官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2023年,该团队主要代理律师李某某因在多起恶意诉讼中代理被查实,受到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同时因拒不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合理费用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p>
<h2>恶意诉讼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依据</h2>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对方合理支出、诉讼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p>
<p>同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明确,律师不得代理明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律师因代理恶意诉讼被多次司法建议、行政处罚的,也可能因拒不履行罚款或赔偿义务而被纳入失信名单,这在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已出现多起先例。</p>
<h2>典型意义与警示</h2>
<p>本案是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恶意商标维权”批量诉讼被整链条打击的案例。法院不仅对恶意原告实施经济制裁和信用惩戒,还对违规代理律师同步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零容忍态度。该案提示广大商标权人,正当维权应以制止侵权、弥补损失为目的,而不能演变为“以诉牟利”的商业模式;同时也提醒律师行业,必须严守职业底线,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恶意诉讼。</p>
<p>对于普通商家和消费者而言,遇到明显不合理的商标维权诉讼时,应当积极应诉、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反诉恶意诉讼、要求赔偿合理支出。司法实践表明,只要证据确凿,恶意诉讼者终将付出远高于其预期的代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