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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前高管离职后恶意诉讼被反诉成功

<h1>前高管离职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原公司,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遭反诉成功典型案例分析</h1>

<p>在商业竞争和劳动关系终结后,利用商标侵权诉讼作为报复手段的现象并不罕见。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一份(2023)最高法知民终某号民事判决书为基础,介绍一起典型的前高管离职后发起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最终被原公司反诉滥用诉权并获赔的案件。通过脱敏处理,原告(前高管控制的公司)品牌称为“某迷”系列商标,被告(原公司)品牌称为“某某米”系列商标。</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某米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左右的知名消费电子企业,其核心商标“某某米”及相关图形商标早在2011年至2014年间陆续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手机、智能硬件、家电等第9类、第11类等商品上,至今持续有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p>

<p>原告股东张某曾在某某米公司担任高管多年,负责品牌与法务相关工作,对公司全部商标布局、注册情况、维权策略了如指掌。2020年张某从某某米公司离职,随后与其他离职人员共同投资设立了新公司,并将新公司品牌定名为“某迷”,同时申请注册了“某迷”“X某迷”等数十件商标,类别同样覆盖第9类手机、智能硬件等。</p>

<p>2021年起,新公司(即本案原告)以某某米公司多项核心商标构成对其在先申请的“某迷”商标的近似为由,先后在多个省市法院提起十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某某米公司停止使用“某某米”商标、赔偿数千万元并刊登道歉声明。</p>

<h2>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h2>

<p>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几点至关重要的客观事实:</p>

<ul>

<li>张某作为某某米前高管,在职期间直接参与了“某某米”系列商标的全球布局与维权工作,明知“某某米”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知名度极高;</li>

<li>“某迷”商标系张某离职后刻意选择与“某某米”高度近似的文字进行注册,主观恶意明显;</li>

<li>原告在明知自己商标注册在后的情况下,反过来指控在先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明显违背基本常识;</li>

<li>原告在多个法院反复起诉相同事实和理由,部分案件被驳回后仍继续在异地法院重复起诉,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li>

<li>原告的诉讼行为已使某某米公司支出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数百万元,并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干扰。</li>

</ul>

<h2>法院的法律认定</h2>

<h3>关于原告商标侵权诉讼是否成立</h3>

<p>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某米”系列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且已构成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原告“某迷”商标注册时间晚于被告多年,且系前高管离职后刻意模仿注册,故原告以在后商标主张在先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p>

<h3>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构成“恶意诉讼”损害责任</h3>

<p>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原告明知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反复向多个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故意以侵害他人权益的方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lockquote>

<p>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p>

<h2>本案带来的几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前员工尤其是曾分管法务、品牌的高管,对原公司知识产权情况最为了解。如果离职后故意注册近似商标,再反过来以在后商标起诉原公司,几乎100%会被法院认定为“主观恶意”。</p>

<p>第二,商标侵权诉讼必须遵循“在先权利原则”和“注册原则”。在后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并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继续使用,更不能据此索赔。</p>

<p>第三,《民法典》实施后,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已成为遏制滥用诉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企业面对明显没有胜诉可能的重复诉讼、骚扰性诉讼,可以积极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及商誉损失。</p>

<p>第四,企业应重视离职高管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尤其对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人员,可通过协议约定更长的竞业限制期限和更高的补偿金,降低后续风险。</p>

<p>第五,对于已经遭遇类似恶意诉讼的企业,建议保留全部维权支出凭证,及时固定对方“明知无理仍起诉”的证据(如其曾经在原公司负责商标工作、参与过相同案件等),为后续反诉恶意诉讼提供充分支撑。</p>

<p>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之一,对同类前员工、前加盟商离职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原公司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明确传递出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零容忍”的态度。</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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