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无专用权却起诉被判恶意诉讼
<h1>行业协会无商标专用权却以“逍遥镇胡辣汤”名义维权,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h1>
<p>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经常以保护地方特色产品或传统名称为由提起诉讼。然而,如果该协会对诉争标识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维权行为是否正当?近期,多地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一系列判决,其中一起典型案件因原告系某地“胡辣汤协会”,却对并不侵犯其权利的商家提起诉讼,最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并被罚款,引发广泛关注。</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为河南省某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该协会系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推广和保护“逍遥镇胡辣汤”这一地方特色美食传统技艺和品牌。</p>
<p>被告为一家位于外省市的餐饮企业,经营项目包括胡辣汤等面食,主要品牌为“某迷胡辣汤”。其在门店招牌、菜单、包装袋及网络宣传中使用“某迷胡辣汤”“正宗逍遥镇风味胡辣汤”等字样,同时标注了“某迷”注册商标。</p>
<p>2022年,某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胡辣汤商品上突出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p>
<h2>原告诉称的核心依据</h2>
<p>某协会主张:</p>
<ul>
<li>“逍遥镇胡辣汤”是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该协会依法管理并享有专用权。</li>
<li>被告擅自使用与该地理标志相同的文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li>
<li>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li>
</ul>
<h2>被告的抗辩要点</h2>
<p>被告则辩称:</p>
<ul>
<li>“逍遥镇胡辣汤”虽曾被核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该商标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现已不复存在,某协会对该标识不享有任何商标专用权。</li>
<li>其使用“逍遥镇风味”属于对胡辣汤口味和风格的如实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li>
<li>某协会明知自己无权却反复对全国各地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字样的商家提起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li>
</ul>
<h2>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判决要点</h2>
<h3>关键事实认定</h3>
<p>法院经审理查明:</p>
<ul>
<li>2010年,“逍遥镇胡辣汤”确曾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人为某协会。</li>
<li>2019年,因多名经营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逍遥镇胡辣汤”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通用名称,不具备显著性,依法宣告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部无效。</li>
<li>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某协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维持了无效宣告决定,该判决已生效。</li>
<li>截至起诉时,“逍遥镇胡辣汤”已不再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某协会对该标识不享有商标专用权。</li>
<li>某协会在明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以该协会作为原告,以“逍遥镇胡辣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全国数十家餐饮经营者提起近百起诉讼。</li>
</ul>
<h3>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h3>
<p>法院认为:</p>
<blockquote>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协会明知“逍遥镇胡辣汤”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对该标识已不再享有专用权,却仍以商标权人名义对不特定经营者大范围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主观上具有通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牟取不当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严重干扰了被告的正常经营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属于滥用诉权。</blockquote>
<p>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对某协会作出以下处理:</p>
<ul>
<li>驳回某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li>
<li>认定某协会构成恶意诉讼,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li>
<li>某协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li>
</ul>
<h2>类似案件的普遍情况</h2>
<p>近年来,与“某协会”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多地出现,如“某某刀剪”协会、“某某米粉”协会、“某某羊肉泡馍”协会等,均在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以原权利人身份继续维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并受到罚款等处罚。这些案件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特征:</p>
<ul>
<li>诉争标识曾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后因缺乏显著性或管理不当被宣告无效;</li>
<li>原管理人在明知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仍以原权利人身份反复起诉;</li>
<li>被告多为外地经营同类餐饮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li>
<li>诉讼标的一般在30万-50万元,明显超出正常维权必要。</li>
</ul>
<h2>法律提示与实务建议</h2>
<p>这一系列案件传递出几个重要的法律信号:</p>
<ul>
<li>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必须在其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权限以“维权”之名行遏制竞争之实;</li>
<li>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原管理人立即丧失诉权,继续以商标权人身份起诉构成典型的“无权维权”;</li>
<li>法院对恶意诉讼的态度日趋严格,不仅驳回诉请,还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予以罚款,甚至纳入失信名单;</li>
<li>对于经营者而言,遇到类似无权主体的维权诉讼,应当及时调取商标无效宣告决定等关键证据,积极抗辩并申请法院认定对方恶意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li>
</ul>
<p>恶意诉讼不仅损害被告的合法经营权,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通过罚款、公开通报等手段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戒,有利于净化营商环境,引导行业协会回归正确定位。</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