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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王致和”被判在官网首页道歉30天

<h1>商标侵权恶意诉讼反被判公开道歉30天:“王致和”案改编科普版</h1>

<p>在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正成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现象。其中一类典型的恶意诉讼,是权利人明知自己商标权存在重大缺陷或根本不存在侵权,却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压力迫使对方停止正常经营、支付高额费用或达成不正当和解。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被诉企业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法院对于查实的恶意诉讼开始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判决恶意诉讼方承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本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百年老字号腐乳生产企业(下文脱敏称为“某和公司”),其核心商标为“某和”及相关图形商标。被告为一家成立于2010年左右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下文脱敏称为“某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智能硬件、手机及生态链产品,其粉丝群体自发形成了“某迷”这一称呼。</p>

<p>2018年至2020年间,某和公司以“某和”商标权为由,先后在多个省市向某某公司及其生态链企业、代工厂、经销商提起数十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金额累计高达数亿元。某和公司主张某某公司旗下多款产品宣传中使用“某和”二字,以及“某迷”称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p>

<h2>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关键争议点</h2>

<p>经过多地法院审理,绝大多数案件均认定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包括:</p>

<ul>

<li>“某和”是我国常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描述性含义,在食品调味品之外的领域不具备显著的区分商品来源作用。</li>

<li>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从未在商品或宣传中突出使用“某和”二字,仅在个别技术说明书或非主要宣传位置出现,且属于合理描述性使用。</li>

<li>“某迷”系某某公司用户自发形成的粉丝称谓,与“某和”商标在读音、含义、使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li>

<li>某和公司在明知其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存在显著性较弱、保护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仍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提起诉讼,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li>

</ul>

<h3>恶意诉讼的典型表现</h3>

<p>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列举了某和公司恶意诉讼的若干表现:</p>

<blockquote>

原告在已有多个一审、二审法院明确判决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向被告的代工厂、经销商甚至终端门店提起诉讼,明知胜诉可能性极低,却试图通过“广撒网”式诉讼给被告造成巨大应诉成本和经营压力,迫使其妥协。</blockquote>

<blockquote>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合理依据,且在多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式索赔”。</blockquote>

<h2>法院对恶意诉讼的处理结果</h2>

<p>2021年至2023年间,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多家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不仅驳回某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还在部分案件中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如下:</p>

<ul>

<li>某和公司立即停止恶意诉讼行为;</li>

<li>赔偿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应诉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数百万元;</li>

<li>在某和公司官方网站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恶意诉讼给某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li>

</ul>

<p>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道歉声明内容大致如下(脱敏处理):</p>

<blockquote>

我公司因商标权属纠纷对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我公司相关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给某某公司商誉及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特此郑重道歉。</blockquote>

<p>该道歉声明需放置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字体、颜色、版式均有明确要求,且三十日内不得删除或屏蔽。</p>

<h2>法律依据解析</h2>

<p>法院判决恶意诉讼方公开道歉,主要依据以下条款:</p>

<ul>

<li>《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现行《商标法》已无此条,但当时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li>

<li>《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li>

<l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益的规定。</li>

</ul>

<p>法院认为,恶意诉讼本身构成对对方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的侵害,公开道歉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消除影响方式,尤其适用于原告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情形。</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起系列案件被业界称为近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商标恶意诉讼案例之一,其意义在于:</p>

<ol>

<li>明确了描述性、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边界,不能无限扩张;</li>

<li>对“广撒网”“碰瓷式”知识产权诉讼形成了有力震慑;</li>

<li>首次在多份判决中同时适用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的双重责任,对恶意诉讼形成了闭环惩戒机制。</li>

</ol>

<p>对于企业而言,面对可能存在的恶意诉讼,及时保存证据、积极应诉、必要时反诉滥诉行为,往往能获得法院支持,甚至实现“以诉治诉”的效果。</p>

<p>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任何试图将商标权变成“敲诈工具”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开道歉三十天的判决结果,既是对被诉企业权益的救济,也是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维护。</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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