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胡辣汤”协会恶意诉讼被判在裁判文书网公开道歉

“胡辣汤”协会恶意诉讼被判在裁判文书网公开道歉

<h1>“胡辣汤”协会恶意诉讼被判公开道歉案:恶意诉讼能否要求对方公开道歉?</h1>

<p>近年来,随着商标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行业协会或权利人以保护传统品牌为名,频繁发起大规模诉讼,其中不乏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的情形。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向大家科普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被恶意诉讼的一方能否反过来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这一许多人关心的问题。</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某省“某某辣汤”协会(下称“协会”)于2010年左右注册了第×××号“某某辣汤”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饮、住宿等)。此后多年,该协会以正宗传承人身份,对全省范围内数百家使用“某某辣汤”或近似名称经营胡辣汤的个体餐饮店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平均每家索赔金额在2万至5万元不等。</p>

<p>被告某迷(化名,原“小迷”)是一家位于该省地级市的小型胡辣汤连锁店,共计十余家门店,招牌及宣传中使用了“某迷某某辣汤”字样。2021年,协会将某迷起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p>

<h2>法院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h2>

<p>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以下关键事实:</p>

<ul>

<li>“某某辣汤”作为地域性传统美食名称,早在协会注册商标前已在当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使用,属于餐饮行业公众知晓并普遍使用的泛指性称谓;</li>

<li>协会虽然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但其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较弱,属于弱商标,保护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li>

<li>被告“某迷”在店招中使用“某某辣汤”系描述性使用,且置于“某迷”之后,起到了说明提供餐饮种类和服务内容的作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li>

<li>更重要的是,协会在明知自己商标保护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仍然在全省范围内对数百家同类经营者批量提起近乎相同的诉讼,部分案件已被其他法院判决驳回,协会却拒不调整诉讼策略,继续大量起诉,客观上造成了被告群体巨大的应诉负担。</li>

</ul>

<p>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协会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协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同时进一步明确认定协会“恶意诉讼”事实成立。</p>

<h2>恶意诉讼能否被要求公开道歉?</h2>

<p>这是本案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p>

<p>被告某迷在反诉中提出:协会的恶意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商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要求协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30日,并赔偿反诉诉讼费、律师费等。</p>

<p>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的部分反诉请求,判决如下:</p>

<blockquote>原告(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本案判决书主文及以下道歉内容:“我会对某迷提起本案诉讼,属恶意诉讼,给某迷造成困扰,在此郑重道歉。”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三十日。</blockquote>

<p>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将“公开道歉”作为恶意诉讼的法定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制裁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的精神,对于情节严重、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意诉讼,可责令加害方以公开道歉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p>

<h2>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h2>

<p>通过本案可以总结出法院认定恶意诉讼通常综合考虑以下要素:</p>

<ul>

<li>原告主观上明知自己胜诉可能性极低或权利基础薄弱;</li>

<li>客观上批量、重复提起大量相同或相似诉讼;</li>

<li>给被告造成明显不当的应诉负担和经济、精神损害;</li>

<li>原告拒不接受已生效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继续相同诉讼行为。</li>

</ul>

<p>法律后果方面,除了常规的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外,法院近年来逐步探索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p>

<ul>

<li>罚款(《民事诉讼法》第115条);</li>

<li>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li>

<li>在裁判文书网公开道歉(本案首创);</li>

<li>支持被告反诉索赔合理支出。</li>

</ul>

<h2>对经营者的启示</h2>

<p>这起案件给广大中小经营者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p>

<p>第一,面对明显不合理的维权诉讼,不必过于恐惧,只要正当使用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弱商标,通常不会构成侵权;</p>

<p>第二,遇到批量恶意诉讼时,应当积极应诉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甚至公开道歉;</p>

<p>第三,法院对恶意诉讼的态度正在从“宽容”转向“严惩”,未来类似公开道歉的判决可能越来越多。</p>

<p>总结来说,恶意诉讼不仅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面临被反制、被公开批评甚至被要求公开道歉的风险。正当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滥用诉权的主体终将付出应有代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恶意诉讼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