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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被判在全国媒体公开道歉案

<h1>“潼关肉夹馍”协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被判公开道歉案</h1>

<p>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尤其是以商标维权为名的恶意诉讼时有发生。其中,某“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对众多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经营者提起诉讼,最终却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判令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的案件,具有极强的典型性和警示意义。本文以该系列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份判决为蓝本,进行脱敏处理后向读者介绍案件全貌,帮助大家理解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经营者在面对类似诉讼时的应对思路。</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为某“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该协会于2017年前后注册了第20类、第30类、第43类等多类别“潼关肉夹馍”文字商标以及相关图形商标。随后,某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对数百家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招牌或宣传的个体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每家赔偿数万元并立即停止使用。</p>

<p>被告为河南省某县一家普通肉夹馍店(经营者姓氏为“某迷”,下称“某迷”),其店招为“某某某潼关肉夹馍”,同时在门口悬挂“正宗潼关肉夹馍”字样。2021年,某协会将某迷诉至河南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p>

<h2>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与裁判要旨</h2>

<h3>“潼关肉夹馍”属于地名+商品名称,不具有显著性</h3>

<p>法院查明,“潼关”系陕西省渭南市所辖县级市名称,“肉夹馍”系陕西地区传统美食的通用名称,二者组合而成“潼关肉夹馍”早在2005年左右即被广泛使用,且被多个餐饮指南、媒体报道认定为陕西地区特色小吃通用名称。某协会虽然依法取得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属于地名与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本身显著性较弱,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p>

<h3>被告使用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h3>

<p>某迷在店招中使用“潼关肉夹馍”系如实标示商品的产地及种类,属于描述性使用,且未突出使用该文字,未攀附某协会商标商誉,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p>

<h3>某协会明知不构成侵权却大规模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h3>

<p>法院指出,某协会明知“潼关肉夹馍”系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已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为肉夹馍的一种品类,却仍以商标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对数百家个体经营者提起诉讼,且多数案件索赔金额在5万元左右,明显超过合理维权范畴,具有通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严重干扰了被告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明知无正当理由使他人权益受损”的恶意侵害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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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道:<br>

“原告某协会明知其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弱,且被告使用‘潼关肉夹馍’系正当使用,仍大规模提起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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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最终裁判结果</h2>

<p>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某协会赔偿被告某迷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法院根据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某协会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向被告某迷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定,包括承认恶意诉讼事实、向被告致歉等。</p>

<p>该案系全国首例因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被判令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的案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随后,多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均判决某协会败诉并赔偿被告。</p>

<h2>本案带来的几个重要启示</h2>

<p>第一,地名+通用商品名称的商标虽然可以注册,但其专用权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他人正当、规范使用该名称描述商品来源或种类,通常不构成侵权。</p>

<p>第二,权利人不得滥用商标权。即便持有注册商标,也不能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对明知不侵权却仍大规模、低金额、高频次起诉的行为,法院可认定为恶意诉讼。</p>

<p>第三,被诉侵权人面对明显不合理的诉讼不必过度恐慌。及时保留证据、积极应诉,甚至可以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公开道歉。近年来,多地法院对恶意诉讼保持高压态势,判决权利人公开道歉的案例正在增多。</p>

<p>第四,行业协会更应谨慎。协会本应服务行业、规范行业,却以商标维权为名对本行业经营者大肆起诉,不仅损害个体经营者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协会自身的公信力,最终反噬自身。</p>

<p>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被告合法权益,也严重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本案以公开道歉的方式对恶意诉讼者形成了有力震慑,体现了我国司法对诚信诉讼原则的坚守和对恶意诉讼的零容忍态度。</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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