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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雪的茶”前加盟商恶意诉讼被判赔12万

<h1>从一起奶茶品牌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案看“反向维权”的法律代价</h1>

<p>近年来,随着新茶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其中,有一类特殊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原加盟商在脱离品牌后,故意以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挑起诉讼,试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这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给被侵权品牌造成了巨大的维权成本。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教科书式案例。</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知名新式茶饮连锁品牌(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A公司”),其核心商标为“某雪的茶”及其图形组合,在奶茶、茶饮料等第30类、第32类、第43类上均获得核准注册,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p>

<p>被告原为A公司在四川某地级市的加盟商,加盟期满后未续约。2021年,被告在明知A公司商标已获注册并广泛使用的情况下,仍然以“某迷的茶”名义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该商标与A公司“某雪的茶”仅一字之差,且在字体、配色、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p>

<p>更令人意外的是,在商标尚未获准注册的情况下,被告便以“某迷的茶”品牌开设多家门店,并于2022年向A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300万元,试图通过诉讼迫使A公司支付高额“和解费”或放弃相关商标权益。</p>

<h2>法院如何认定“恶意诉讼”</h2>

<p>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具有以下几个关键事实:</p>

<ul>

<li>被告在加盟期间已充分知晓A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显著性;</li>

<li>被告申请的“某迷的茶”商标构成对A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属于明显的“傍名牌”行为;</li>

<li>被告明知自己商标未获注册,却反过来起诉在先权利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li>

<li>被告索赔300万元缺乏任何损失依据,诉讼目的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借诉讼向A公司施压、谋取不当利益。</li>

</ul>

<p>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起的诉讼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p>

<h2>恶意诉讼需要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h2>

<p>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为制止侵权、应诉所支出的合理开支。</p>

<p>在本案中,A公司为应对诉讼支出了以下费用:</p>

<ul>

<li>律师费8万元;</li>

<li>公证费1.2万元;</li>

<li>差旅费、误工费等共计约2.8万元。</li>

</ul>

<p>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恶意明显、诉讼请求畸高、给A公司造成较大维权负担等情节,最终判决被告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p>

<h2>中国恶意诉讼赔偿的司法实践与最高记录</h2>

<p>近年来,法院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赔偿金额也呈上升趋势。目前公开判决中,单起案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被判赔偿的金额多集中在5万-50万元之间。</p>

<p>截至2025年11月,国内已公开的最高记录出现在一起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中,被告因连续对多家企业提起毫无事实依据的专利侵权诉讼,被法院认定恶意诉讼,一审判决赔偿对方合理费用共计128万元(2024年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在商标领域,目前公开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86万元(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原告系职业维权人,连续对数十家小微企业提起近似商标诉讼)。</p>

<p>12万元虽然不是最高金额,但对于新茶饮加盟商之间的纠纷而言,已属于较重的处罚,具有明显的警示意义。</p>

<h2>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h2>

<p>第一,加盟商在退出品牌后,绝不能心存侥幸“傍名牌”或通过恶意诉讼牟利,一旦被法院认定恶意,将承担高额赔偿并留下失信记录。</p>

<p>第二,品牌方在面对明显恶意诉讼时,应当积极应诉、充分举证,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形成有力反制。</p>

<p>第三,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的态度越来越严厉,赔偿金额正在逐步提高,这对净化营商环境、保护真正创新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p>

<p>恶意诉讼看似“空手套白狼”,实则是一条注定赔本的死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任何试图通过诉讼不当获利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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