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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伪造使用证据整体无效案

<h1>“会稽山”伪造使用证据整体无效案:商标注册使用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是否会导致商标整体无效?</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一件商标是否会因为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被整体宣告无效,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正是对“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范围的典型判例。</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为一家位于浙江省的知名黄酒生产企业,长期使用并宣传“某某山”商标。被告则是一家位于江苏省的酒类企业。2013年,被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38类、第40类共计十余个服务项目的“某迷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并在审查阶段提交了大量所谓的使用证据,其中包括2010年至2013年间在广告、包装、展会等场景中使用该商标的照片、合同、发票等材料,最终获准注册。</p>

<p>原告不服,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篡改日期等问题,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裁定: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伪造事实的情形,构成欺骗手段,但仅对部分指定服务项目宣告无效,其余项目因有一定真实使用证据而维持注册。</p>

<h2>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h2>

<p>原告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确实存在伪造部分证据的行为,但这些伪造证据仅对应部分服务项目,其他服务项目仍有真实使用证据支持,故维持了原裁定的部分无效、部分维持的结果。</p>

<p>原告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推翻了一审和原商评委的结论,明确指出:</p>

<blockquote>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虚假材料,虚构商标使用事实,以达到骗取注册的目的,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审查秩序,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注册商标整体宣告无效,而不应仅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宣告无效。</blockquote>

<p>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商标注册的审查是针对整个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整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是为了证明该商标在全部核定项目上具备显著性或已实际使用。一旦发现申请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使用事实等欺骗手段获取注册,即表明其注册行为具有整体违法性,不能因为个别项目可能存在真实使用就对商标进行“拆分”处理。</p>

<h2>案件的关键法律适用问题</h2>

<h3>1. “欺骗手段”的认定标准</h3>

<p>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证据材料等手段,致使商标审查部门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本案被告将2013年以后拍摄的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将时间篡改为2010-2013年,并提交多份明显存在逻辑矛盾的合同、发票,属于典型的虚构使用事实。</p>

<h3>2. 是否必须“整体无效”</h3>

<p>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一点在于: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当整体宣告无效,而不能仅就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无效。这与此前部分案件“按商品拆分处理”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允许部分维持,将变相鼓励申请人通过“部分真实+大部分虚假”的方式降低违法成本,损害商标注册秩序。</p>

<h3>3. 欺骗手段与“不正当手段”的区别适用</h3>

<p>法院同时指出,欺骗手段侧重于直接蒙骗商标审查部门,而其他不正当手段则范围更广,包括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等。但无论哪种情形,只要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均应整体宣告无效。</p>

<h2>案件对实务的启示</h2>

<p>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第181号),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它明确了以下几点:</p>

<ul>

<li>商标注册阶段提交虚假使用证据、虚构使用事实,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li>

<li>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区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一律整体宣告无效;</li>

<li>即便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存在真实使用证据,仍不能对抗整体无效的法律后果;</li>

<li>对于恶意申请人,不能因“部分合规”而获得任何形式的“奖励”或“保留”。</li>

</ul>

<p>这一裁判思路彻底改变了此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部分无效、部分维持”的处理方式,有力打击了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p>

<p>对于企业而言,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确保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哪怕只有部分证据造假,也可能导致整个商标被整体无效,代价极其高昂。同时,在面对涉嫌欺骗手段注册的商标时,权利人可以更有信心地主张整体无效,而不必再担心对方以“部分真实使用”进行抗辩。</p>

<p>综上所述,本案确立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应当整体宣告无效”的重要规则,成为商标确权领域打击恶意注册、规范注册秩序的标杆案例。它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商标注册必须诚实信用,任何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失去整个商标的沉重代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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