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抢注十年后仍被无效案
<h1>商标被恶意抢注五年后还能无效宣告吗?——基于“某白药”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的深度解析</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最让权利人痛心的一种情形就是:自己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很多人会焦虑地提问:“如果我发现时已经超过五年了,还能拿回来吗?”今天我们就以一起经典的、与“云南白药”高度类似的真实案例为原型(已对当事人及商标名称进行脱敏处理),来系统讲解商标法第45条规定的五年无效宣告期限在恶意抢注情形下的适用规则。</p>
<h2>案例基本事实</h2>
<p>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知名制药企业,其核心产品“某白药”系列(包括粉剂、气雾剂等)自1970年代起即在全国范围内持续销售,使用“某白药”文字作为主要标识,累计销量巨大,多次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荣誉,并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p>
<p>被告(本案上诉人)为自然人张某。2010年左右,张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某白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品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告在异议阶段并未提出异议,该商标最终于2012年核准注册。</p>
<p>直到2021年,也就是商标注册整整9年之后,原告才向原商标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张某抢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适用第10条、第15条、第32条后段(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p>
<h2>五年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h2>
<p>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第45条第2款则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请求无效宣告,不受五年期限限制。”</p>
<p>简单来说:</p>
<ul>
<li>如果是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抢注(第15条),或者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已有一定影响商标(第32条后段),原则上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li>
<li>唯独“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45条第1款)以及“恶意+上述情形”两种情况下,不受5年限制。</li>
</ul>
<h2>本案的关键争议:抢注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h2>
<p>被告张某在上诉中反复强调:原告提无效已经超过5年,根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普通抢注行为应当受5年限制,请求法院直接改判维持商标注册。</p>
<p>而原告则主张:张某明知“某白药”是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却大量抢注与“某白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某白药”“××某白药”“某白膏”等几十件),主观恶意极其明显,其行为已超出普通抢注,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当适用第45条第1款,不受5年限制。</p>
<h3>一审、二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p>
<blockquote>被告张某在明知原告“某白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与原告知名商品相同的“某白药”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且在同一时期集中申请了大量与“某白药”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摹仿、抄袭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商标法第45条第1款,不受五年限制。</blockquote>
<p>二审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完全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指出:</p>
<ul>
<li>“其他不正当手段”并不要求达到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程度,只要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即可认定。</li>
<li>被告抢注行为发生在2010年前后,当时“某白药”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不可能不知情。</li>
<li>被告在短时间内批量抢注与“某白药”相关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典型的恶意囤积行为。</li>
</ul>
<p>最终,第×××号“某白药”商标被宣告无效。</p>
<h2>从本案能学到什么?</h2>
<p>第一,五年不是绝对的“安全期”。很多人误以为只要熬过五年,抢注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其实当抢注行为达到“恶意+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程度时,随时都可以被无效。</p>
<p>第二,恶意程度的证明至关重要。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看:1)在先商标/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2)抢注人是否明知或应知;3)抢注数量是否异常;4)抢注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5)是否伴随勒索、要挟等行为。</p>
<p>第三,发现被抢注后尽快采取行动仍是最佳选择。虽然法律为极恶劣的恶意抢注留了“无五年限制”的后门,但举证难度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大幅上升(早期广告、销量凭证容易灭失),胜诉成本也会更高。</p>
<p>第四,企业应尽早布局商标注册防御体系。对于核心品牌,应当在全类别、全类似群组进行注册,甚至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被动。</p>
<h2>总结</h2>
<p>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态度越来越严厉。即使超过五年,只要能够证明对方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极其明显、客观上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权利人仍有很大机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某白药”案的判决结果充分说明:法律不会为恶意抢注者提供永久的“五年避风港”。但最稳妥的做法,永远是提前注册、及早维权。</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