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抢注五年后仍可提无效案
<h1>商标被恶意抢注五年后还能宣告无效吗?——基于“江小白”类案的商标确权实务解析</h1>
<p>在商标实务中,最让权利人痛心的莫过于自己辛苦培育多年的品牌,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很多人会担心:如果发现得晚,五年时间已经过去,是不是就彻底失去了救济机会?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为这种情况留下了专门的救济通道。本文以一起与“江小白”高度类似的公开案例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名称进行脱敏处理),为大家系统讲解商标被恶意抢注五年之后,仍然可以成功宣告无效的法律依据、操作路径和关键注意事项。</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酒类生产企业,自2012年起在白酒商品上持续、广泛地使用了“某白”文字商标及相关瓶贴设计,该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和销售,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显著的商业标识价值。</p>
<p>被告(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申请注册了“某白”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获准注册。原告直到2022年才发现该商标注册情况,随即在202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距离被抢注商标注册公告已超过五年。</p>
<p>被告抗辩的核心理由就是“超过五年”。被告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注册商标只有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超过五年则不得再提出无效宣告。</p>
<h2>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五年除斥期间是否一刀切?</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于以“损害在先知名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是否必须严格遵守五年除斥期间?</p>
<p>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仅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三十二条后段(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外的一般恶意注册情形。</p>
<p>而下列几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受五年期限限制:</p>
<ul>
<li>使用与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li>
<li>使用与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li>
<li>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li>
<li>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代理人、代表人名义抢注,或者违反抢先注册协议等(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结合第十五条)</li>
</ul>
<p>在本案中,原告主要主张适用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两条均不在五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范围之内。</p>
<h2>法院最终认定的关键事实与证据链</h2>
<p>法院查明了以下核心事实:</p>
<blockquote>
<p>1. 原告在被告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白酒商品上持续、大量、真实地使用了“某白”商标,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宣传费用累计数千万元,多次获得行业奖项并被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已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p>
<p>2. 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长期关注原告品牌发展,其店铺名称、宣传材料中均大量使用“某白”相关标识,客观上不可能不知晓原告商标的存在。</p>
<p>3. 被告申请注册的“某白”商标与原告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核定使用商品也完全重合,主观恶意明显。</p>
<p>4. 被告获得商标注册后,立即向原告及多家经销商发律师函,索要高额“授权费”或提起诉讼,属于典型的“囤积商标、敲诈维权”行为。</p>
</blockquote>
<p>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的注册行为既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后段结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无论适用哪一条,均不受五年除斥期间限制。</p>
<p>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裁定。</p>
<h2>对实务的几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发现被恶意抢注不要慌,哪怕已经超过五年,只要符合“恶意+知名度”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仍然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或诉讼,不受五年限制。</p>
<p>第二,证据保存至关重要。越早固定在先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媒体报道、获奖证书、消费者认知调查等),越能在后续维权中占据主动。</p>
<p>第三,恶意抢注人的后续行为(如向在先使用人索要高额费用、批量抢注、反复敲诈等)往往会成为认定其主观恶意的“铁证”,反而有助于在先权利人胜诉。</p>
<p>第四,对于特别知名的品牌,还可以考虑同时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第二款)或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第三款),这两种情形同样不受五年限制,且保护力度更强。</p>
<p>总结来说,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五年除斥期间并不是恶意抢注者的“免死金牌”,在先权利人只要证据充分,完全可以在五年甚至十年之后成功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权益。</p>
<p>正如本案所体现的,只要品牌真正用心经营、踏实使用,法律永远会站在守法经营者的一边。</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