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那吒”抢注五年后被光线传媒无效案

“那吒”抢注五年后被光线传媒无效案

<h1>商标被恶意抢注五年后还能无效宣告成功吗?——“那吒”被抢注案改编的商标确权科普案例</h1>

<p>在商标实务中,最让权利人焦虑的情形之一,就是发现自己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如果在五年内没有及时提起无效宣告,会不会就彻底失去救济机会?本案改编自光线传媒诉“那吒”商标无效宣告案(参考类似(2021)京行终××号等系列案件),通过脱敏处理,为大家清晰展示:即使超过五年,在特定条件下,恶意抢注商标仍有可能被宣告无效。</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线传媒公司(以下简称“某线公司”),国内知名影视动画出品方。</p>

<p>被告(引证商标权利人):自然人张某。</p>

<p>争议商标:“某吒”(第××××号),由张某于2014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摄制、动画片制作”等服务上,2016年注册成功。</p>

<p>某线公司自2015年起陆续筹备并于2019年公映动画电影《某吒之魔童降世》,该片最终取得50亿元票房,成为现象级文化IP。某线公司早在2015年即在电影宣传、衍生品、授权等领域大量使用“某吒”标识,并于2019年之前已申请注册多个含“某吒”的防御性商标。</p>

<h2>五年无效宣告时限是否绝对?</h2>

<p>根据《商标法》(2019年修订前为2013年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blockquote>注意:这条就是大家常说的“五年除斥期间”,普通恶意抢注案件超过五年就无法再以在先版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代理关系、不正当手段等理由提出无效宣告。</blockquote>

<p>但是,该条款第二款同时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p>

<p>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某线公司提起无效宣告时,争议商标已注册已超过五年,是否还能获得救济?</p>

<h2>法院认定的核心事实与理由</h2>

<h3>1. “某吒”作为电影角色名称属于在先著作权</h3>

<p>法院查明,某线公司自2015年起即持续投入巨资创作动画电影《某吒之魔童降世》的剧本、分镜、角色设定等,具有独创性。“某吒”作为该部电影的核心角色名称,属于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的标题或主要角色名称,依法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某吒”与该角色名称完全相同。</p>

<h3>2. 抢注人张某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h3>

<p>证据显示,张某在2014年申请争议商标时,某线公司已对外公开该电影项目并大量宣传“某吒”形象。张某作为普通自然人,却一次性申请了数十件与知名影视作品、角色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哪吒”“敖丙”“申公豹”等),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的故意。</p>

<h3>3. 争议商标已构成对某线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害</h3>

<p>《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著作权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即使超过五年,如果抢注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或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9年修订后明确),仍可突破五年限制。</p>

<h3>4. 最终突破五年限制的法律依据</h3>

<p>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虽然本案不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因争议商标与某线公司业务同类),但张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仍然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blockquote>简单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没有五年时限的!这是最常被忽视的救济通道。</blockquote>

<h2>法院判决结果</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宣告第××××号“某吒”商标无效。</p>

<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最高人民法院均维持无效宣告决定。</p>

<h2>对企业的五点实务启示</h2>

<ul>

<li>核心角色名称、电影标题、艺术形象一旦确定,应当立即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形式固定并进行著作权登记,形成在先权利链条。</li>

<li>发现被抢注后,即使超过五年,也不要轻易放弃,可重点围绕“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或“带有其他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寻找突破口。</li>

<li>大量证据证明对方批量抢注知名角色、影视项目名称的,可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li>

<li>2019年《商标法》新增第四条后,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可直接适用该条款,无五年限制。</li>

<li>影视、游戏、文学作品企业应建立商标预警机制,一旦项目立项即进行全类别防御性布局。</li>

</ul>

<p>本案最终以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告终,某线公司成功夺回“某吒”在第41类核心服务上的商标权益。五年并非不可逾越的“死亡线”,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对方注册行为属于法律明确列明的“绝对无效事由”。对于广大被恶意抢注的企业来说,只要在先权利扎实、对方恶意明显,即使拖过五年,仍有很大机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商标确权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