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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鸭子恶意抢注五年后仍被无效案

<h1>商标被恶意抢注五年后仍被无效宣告——“MLGB”鸭子案科普解读</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最让权利人焦虑的问题之一就是: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了,如果五年内没有提起无效宣告,是否就彻底失去了救济机会?很多人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超过五年就只能认栽。然而,通过一个广为人知的“MLGB”鸭子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其实给真正受到损害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留下了更长的保护窗口。</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左右的服装品牌,早在2015年就将“MLGB”配合特定鸭子卡通形象广泛用于T恤、卫衣等商品上,形成了一定知名度。该品牌因设计大胆、风格独特,在年轻人群体中迅速走红,“MLGB”也被消费者称为“某鸭”或“某GB鸭”。</p>

<p>被告(即抢注人)在2016年申请注册了第××××号“MLG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并于2017年获准注册。原告直到2022年才发现该商标的存在,随后立即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距离被诉商标注册公告之日已经超过五年。</p>

<h2>争议焦点:超过五年是否还能主张无效?</h2>

<p>《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按照字面理解,普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宣告的法定期限是五年。但本案原告正是抓住了该条款的第二款规定:</p>

<blockquote>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blockquote>

<p>原告同时主张了两个关键点:</p>

<ul>

<li>自己虽然不是驰名商标,但属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li>

<li>被告的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此类恶意注册行为,五年期限同样不适用。</li>

</ul>

<h2>法院如何认定“恶意”与“五年期限不适用”?</h2>

<h3>一、被告存在明显恶意</h3>

<p>法院查明以下事实:</p>

<ul>

<li>被告申请注册“MLGB”商标时,原告已在服装上持续、广泛使用该标识并具有极高知名度;</li>

<li>被告提交的商标图样与原告实际使用的“MLGB+鸭子头”高度近似;</li>

<li>被告名下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大量与多个知名品牌或网络热词相同的商标,如“某某里”“某宁”“某NB”等,数量多达数十件;</li>

<li>被告从未实际使用过第××××号“MLGB”商标,也无任何使用意图证据。</li>

</ul>

<p>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明知或应知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LGB”标识,却大量抢注热门标识,明显具有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p>

<h3>二、恶意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五年期限约束</h3>

<p>《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该条款并未设置五年除斥期间。因此,即使被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只要能够证明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随时请求无效宣告。</p>

<p>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也明确:对于明显恶意、情节严重的抢注行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约束。本案正是适用了这一规则。</p>

<h2>最终判决结果</h2>

<p>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号“MLGB”商标无效。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无效宣告裁定。被告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该抢注商标在注册五年后仍然被彻底无效。</p>

<h2>对普通企业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即使超过五年,只要能证明对方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严重恶意行为(比如大量抢注、抄袭知名品牌、明显没有使用意图等),仍然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不受五年限制。</p>

<p>第二,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是特例,但普通知名品牌可以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突破五年限制,前提是恶意证据要扎实。</p>

<p>第三,发现被抢注后越早维权越好。五年内走第四十五条路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超过五年则必须证明对方“恶意+不正当手段”,举证难度会显著增加。</p>

<p>总之,商标被恶意抢注并非“五年不告就永失权利”,法律为真正受损的在先使用人保留了更长的救济通道,关键在于及时取证、充分举证对方的恶意。</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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