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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大量商标异议期内被核准引发混乱

<h1>商标异议期内被核准注册是否有效?——从一起“元宇宙”热潮中的商标确权纠纷说起</h1>

<p>2021年至2022年,“元宇宙”概念火爆全国,大量市场主体在第9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等常见类别上抢注含有“元宇宙”字样的商标。据不完全统计,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相关商标申请量超过2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异议期内甚至异议期刚过就被商标局直接核准注册,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大量后续纠纷。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商标异议及确权行政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向大家科普:在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商标究竟还能不能继续公告、核准注册,以及最终权利归属是如何确定的。</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21年11月,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商标局提交了第9类“某宇宙”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略)。该商标于2022年3月通过初步审定并进入公告期,公告期为三个月。</p>

<p>在公告期内,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认为“某宇宙”与自己此前在第9类、第41类等类别上已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某宇宙及图”系列商标(包括纯文字“某宇宙”)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于2022年5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p>

<p>令人意外的是,尽管被告已经正式提交异议申请,商标局仍于异议期届满后不久(2022年8月)直接作出《商标核准注册决定》,将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给原告。被告不服,认为程序严重违法,遂提起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最终演变为两审行政诉讼案件。</p>

<h2>争议焦点一: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还能否直接核准注册?</h2>

<p>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在初审公告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将异议材料副本发送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辩,并“应当听取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核准注册。</p>

<p>换句话说,一旦有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就负有法定审查义务,绝不能再直接核准注册,而必须进入异议程序,否则就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未予采纳、违反法定程序”。</p>

<p>在本案中,被告在异议期内提交了完整异议材料,商标局也已依法将异议材料副本送达原告并收到回执,但商标局却在异议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核准注册决定,明显属于程序违法。</p>

<blockquote>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商标局在异议期内收到异议申请后,径行作出核准注册决定,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blockquote>

<h2>争议焦点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h2>

<p>被告提交的多份证据显示,其早在2017年至2020年间已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某宇宙”“某宇宙及图”系列商标,其中第9类核心商标已连续使用多年,并通过大规模宣传和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p>

<p>而原告的争议商标“某宇宙”与被告的引证商标呼叫完全相同,仅在字体、排列上略有细微差别,属于文字完全相同的近似商标。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可穿戴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智能眼镜等高度重合或关联的商品,客观上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p>

<p>法院最终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p>

<h2>法院最终判决结果</h2>

<p>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核准注册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至此,争议商标被依法撤销,不再具有商标专用权。</p>

<p>该案也成为2022年“元宇宙”商标抢注热潮中,少数进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典型案例之一,明确了“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后不得直接核准注册”的法定程序底线。</p>

<h2>从本案可以学到哪些实务要点?</h2>

<p>第一,异议必须在初审公告三个月内提出,逾期将丧失异议权利,只能等待注册公告后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救济,时间成本和举证难度都会大幅增加。</p>

<p>第二,一旦在异议期内成功提交异议,商标局就必须进入异议审查程序,任何“视而不见、直接核准”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可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撤销。</p>

<p>第三,在“元宇宙”“ChatGPT”“Sora”等热点概念爆发期间,大量跟风抢注行为往往会面临知名企业在先权利和第30条、第31条、甚至第10条、第44条等多重审查风险,实际获批概率极低。</p>

<p>第四,企业在遇到恶意抢注或近似商标时,应及时收集在先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尽早在异议阶段就亮明权利底牌,往往能以最小的成本阻止对方注册成功。</p>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商标审查程序对异议权利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护机制,只要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异议,就有很大概率阻止近似商标注册成功。反之,如果商标局在异议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贸然核准注册,不仅程序违法,也容易引发后续大量确权诉讼,损害司法与行政资源。</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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