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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异议期内被核准注册后续被无效案

<h1>商标被异议后还能公告、核准注册吗?——从一起“某茶”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异议与确权的关系</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的商标在异议期内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后来却被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最终商标被宣告无效。这是否意味着“异议期间核准注册”就一定安全?本文以一起公开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例为基础(已脱敏处理),通过完整的程序脉络,帮助大家理解商标异议、公告、核准注册以及后续无效宣告之间的关系。</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是一家知名茶饮品牌企业,旗下核心商标为“某茶”及相关标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行政阶段作出被诉决定,第三人则是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家企业。</p>

<p>2019年5月,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XXXXXXX号“某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茶饮料、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6月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并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p>

<h2>异议期内被核准注册的现象</h2>

<p>原告(即“某茶”商标权利人)在异议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认为“某迷”商标与自己已注册的“某茶”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p>

<p>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程序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于异议期届满后不久对“某迷”商标作出核准注册决定。这在实务中并不罕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在异议期满后九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即可核准注册;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p>

<p>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异议案件量大、审查周期长,经常出现“异议期满后商标先被核准注册,异议审查结论后作出”的情况。此时,商标虽然已经核准注册并公告,但异议程序仍在进行中,属于“有条件注册”状态。</p>

<h2>后续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h2>

<p>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在异议审结时认定第三人的“某迷”商标与原告的“某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裁定“某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p>

<p>然而,由于系统操作等原因,“某迷”商标在异议裁定作出前已被错误核准注册。第三人据此领取了商标注册证。原告发现后,立即在商标核准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p>

<h2>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阶段维持了原异议裁定的结论,宣告“某迷”商标无效。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p>

<h3>一审法院观点</h3>

<p>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迷”商标在形式上已被核准注册,但因异议程序中已认定其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该核准注册行为属于程序性错误。商标权自始未合法产生,因此在无效宣告阶段可以直接宣告无效。</p>

<h3>二审法院(北京高院)观点</h3>

<p>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明确:</p>

<blockquote>商标在异议期内被核准注册,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已经取得稳定的权利状态。如果在后续异议审查程序中认定异议理由成立,则该核准注册决定本身存在瑕疵,商标局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纠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效宣告制度,正是对已注册商标进行事后监督的重要手段。</blockquote>

<p>法院同时指出,“某迷”与“某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客观上已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第一,异议期内或异议期满后被核准注册,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只要在法定五年时间内,利害关系人仍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p>

<p>第二,异议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虽然都属于对商标注册的监督手段,但适用情形不同。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而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使商标已注册,若异议理由成立,仍可通过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p>

<p>第三,企业遇到近似商标公告时,务必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即使因审查进度原因对方商标被先行核准注册,也不要放弃继续维权,可在注册后五年内(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提起无效宣告。</p>

<p>第四,被异议人也要注意:如果明知存在在先权利冲突,仍强行推动注册,后续被无效的风险极高,且可能面临更高的维权成本和商业信誉损失。</p>

<h2>总结</h2>

<p>商标被异议后是否还能公告、核准注册?答案是“有可能”,但这种核准注册只是程序上的暂时状态,并不代表商标权已经稳固确立。一旦异议理由成立,相关商标仍会在后续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或被宣告无效。本案典型地说明了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先注册、后监督”的特点,也体现了《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的严格态度。对于企业而言,及时监控、积极异议、必要时启动无效宣告,是保护品牌最有效的手段。</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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