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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部分异议商标仍公告引发争议

<h1>商标被部分异议后仍可公告核准注册:从一起知名企业商标争议案看确权规则</h1>

<p>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异议”程序,即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件商标申请违反商标法规定,都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该商标就可能被不予核准注册。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使商标被提出异议,商标局仍可能仅对部分商品或服务驳回异议,而对另一部分商品或服务维持公告并核准注册。这种“部分异议部分通过”的结果,正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8年左右,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一系列含有“某为”二字的商标,其中一部分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A公司已经注册多年的核心商标“某为”高度近似,但又加入了其他显著元素。</p>

<p>这些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A公司对其中多件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些商标整体与自己已有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p>

<h2>商标局的部分异议裁定</h2>

<p>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对A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部分支持、部分不予支持。具体表现为:</p>

<ul>

<li>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智能穿戴设备、计算机硬件”等第9类核心商品上的异议请求,商标局予以支持,裁定该部分不予核准注册;</li>

<li>对同一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线上数据处理”(第35类)、“提供在线音乐视频”(第41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第42类)等非核心商品服务上的异议请求,商标局认为不构成近似,裁定维持原公告,该部分继续公告并最终核准注册。</li>

</ul>

<p>这种“一标多类、部分驳回、部分通过”的裁定结果,直接导致同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或商品上出现“半注册半不注册”的状态。</p>

<h2>异议人对裁定不服提起复审与行政诉讼</h2>

<p>A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阶段,A公司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某为”商标已构成跨类保护的驰名商标,即使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也应得到保护。</p>

<p>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原裁定。随后,A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p>

<blockquote>

<p>引证商标“某为”虽具有极高知名度,但尚未达到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等服务上家喻户晓的驰名程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上存在明显差别;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至此,申请商标在非核心类别上的注册得以最终维持。</p>

</blockquote>

<h2>本案反映的商标确权核心规则</h2>

<h3>1. 异议审查采用“一商品一判断”原则</h3>

<p>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或者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这里的关键在于:即使同一件商标申请了多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局也会逐一审查每一个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

<p>因此,完全可能出现“部分异议成立、部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结果,进而导致同一件商标在不同商品服务上注册状态不一致。</p>

<h3>2.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严格认定标准</h3>

<p>即使商标已经驰名,其跨类保护也必须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极高的知名度证据,且非类似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性要足够强,否则很难获得跨类保护。</p>

<h3>3. 部分核准注册后对权利人的实际影响</h3>

<p>对原异议人(即在先权利人)而言,虽然成功阻止了对方的核心商品注册,但对方仍可在非核心类别合法使用该商标,仍然存在一定市场混淆风险;对被异议人而言,虽然商标在部分类别受阻,但仍可获得部分类别的注册证书,具备在这些领域排他使用的权利。</p>

<h2>对企业申请商标的实务启示</h2>

<p>第一,在申请商标时应尽量避免在文字构成上与行业内知名品牌过于接近,哪怕仅差一两个字或加入其他元素,也可能被认定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p>

<p>第二,在先权利人发现近似商标公告后,应尽早提出异议,并尽可能提供充分的知名度证据,争取在异议阶段就把对方全部拦下,而不是等到部分类别已经核准注册后再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p>

<p>第三,商标审查的“分门别类”原则决定了“一揽子异议全部成功”的难度较大,因此权利人需要对每类商品的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进行精细化论证。</p>

<p>本案最终以被异议商标在非核心类别获得注册而告终,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部分异议、部分通过”的法定可能性,也反映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严格门槛。</p>

<p>通过这起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即使面对知名企业的异议,申请商标也可能通过精准的商品服务限定和显著性设计,在部分领域获得合法注册。这既是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与后申请人利益平衡的结果,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商标保护必须建立在科学布局、及时维权、充分举证的基础之上。</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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