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柒”异议期间被核准引发后续无效案
<h1>商标异议期间被核准注册会怎样?——从一起“某柒”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异议程序与注册程序的并行关系</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疑惑是:商标已经被他人提出异议,是否还能继续公告并最终核准注册?很多人以为提出异议后商标局就会暂停审查,等异议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核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的一起真实案件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名称进行脱敏处理),通过案例还原,帮助大家理解商标异议程序与初审公告、注册程序的并行关系,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后续法律风险。</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9年某月,A公司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XX号“某柒”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挂面、面条、调味品等商品上。</p>
<p>2020年3月,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刊登初审公告。</p>
<p>在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知名网红品牌运营主体B公司(即大家熟知的“某柒”原创品牌方)于2020年6月依法提出异议,认为引证商标“某柒及图”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且已构成驰名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其在先权益。</p>
<p>令人意外的是,尽管异议已经提交,商标局审查部门仍继续推进注册程序,并在异议期满后不久,即2020年10月核准了“某柒”商标注册,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p>
<h2>为什么异议期间还能核准注册?</h2>
<p>很多人不理解:不是已经有人异议了吗?为什么还能发注册证?</p>
<p>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审查实践采取“异议程序”与“注册程序”并行的机制。</p>
<p>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在初步审定公告后,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将异议材料副本发送被异议人,限期答辩,然后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异议审查期间必须中止注册程序”。</p>
<p>在实际操作中,商标局的异议审查部门和注册发证部门是相对独立的流水线作业。如果异议审查尚未结束,而注册程序已经走到发证节点,系统就会正常核准注册并公告、发证。这在早期(尤其是2020年以前)较为常见。</p>
<p>正是这种并行机制,导致本案中A公司虽然面临B公司的异议,却依然在2020年10月顺利拿到了“某柒”商标注册证。</p>
<h2>异议审查结果与后续无效宣告</h2>
<p>2021年年底,商标局异议复审部门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B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柒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挂面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某柒”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p>
<p>此时问题来了:商标明明已经被核准注册了,异议裁定却说“不予核准注册”,这该怎么办?</p>
<p>商标局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异议裁定作出时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则直接不予注册;如果已经核准注册,则异议裁定转化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p>
<p>本案正是后一种情况。商标局在异议裁定中明确写明:“争议商标虽已核准注册,但现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裁定视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决定。”</p>
<p>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h2>法院如何认定?</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blockquote>商标异议程序与注册程序并行是现行审查机制所决定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裁定作出时争议商标虽已核准注册,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异议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的效力及于已注册商标,等同于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blockquote>
<p>法院最终维持了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即无效宣告决定),A公司取得的“某柒”注册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p>
<h2>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h2>
<p>第一,提出异议并不能必然阻止商标核准注册。异议审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而注册发证流程相对固定,因此“先拿到注册证,后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并不罕见。</p>
<p>第二,在异议期间拿到注册证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一旦异议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有权直接将裁定转化为无效宣告决定,已颁发的注册证会失去效力。</p>
<p>第三,对于在先权利人而言,要尽早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越早越好。同时要准备充分的在先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尤其是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证据链是否完整直接决定成败。</p>
<p>第四,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明知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仍强行申请相同或近似标识,拿到注册证后也可能面临被无效宣告的风险,属于“高风险注册”。</p>
<p>近年来,随着商标局审查系统的不断优化,异议审查与注册程序的衔接已经越来越紧密,类似“异议期间发证、事后无效”的情况已大幅减少。但在2020-2022年左右,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出现此类情形,值得大家了解和警惕。</p>
<p>总结来说,商标异议程序与注册程序并行是我国现行审查机制的客观现实,异议期间被核准注册并不意味着商标安全落地。一旦异议成立,已注册商标仍可能被宣告无效。这也提醒所有商标申请人和在先权利人,都应当在法定异议期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后续更复杂的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