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猴”商标异议期间仍核准注册被诉行政违法案
<h1>“雷猴”商标异议期间仍被核准注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商标确权异议程序与注册核准时点的实务争议</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当某个商标在初审公告后被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异议程序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直接核准该商标注册?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异议程序的效力、商标注册流程的合法性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以下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为大家科普这一实务争议的来龙去脉与法院观点。</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7年某公司(本案原告,后称“某公司”)在第9类(手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雷猴”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p>
<p>公告期内,国内知名手机品牌“某某米”(本案被告之一,因诉请被列为被告)认为“雷猴”与自己早已在第9类核准注册的第1292****号“某迷”商标(读音均为“léi hóu”与“mí”组合后易混淆)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p>
<p>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原商标局在异议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1日直接对“雷猴”商标核准注册并发出了《商标注册证。随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才在2020年作出《“雷猴”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不构成近似,维持核准注册决定。</p>
<p>某公司认为,原商标局在异议程序尚未终结时即核准注册,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核准注册行为。</p>
<h2>原商标局的主要抗辩理由</h2>
<p>原商标局辩称:</p>
<ul>
<li>根据当时施行的《商标法》(2013年修订)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初审公告后的异议审查属于注册后的审查程序,不影响商标局在异议期间核准注册。</li>
<li>《商标法》第35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异议并作出决定,但并未规定“在异议审结前不得核准注册”。</li>
<li>实务中长期存在“边异议边注册”的操作惯例,目的是提高审查效率。</li>
</ul>
<h2>法院的裁判观点</h2>
<h3>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blockquote>
《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34条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在异议程序终结前,商标局尚处于“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查判断过程中,此时作出核准注册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违背商标确权程序的基本法理。
</blockquote>
<p>法院指出,异议程序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前阻却不当商标注册的机会。如果允许在异议尚未审结时即核准注册,等同于使异议程序形同虚设,有损法律的严肃性。</p>
<p>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原商标局对“雷猴”商标的核准注册行为。</p>
<h3>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h3>
<p>原商标局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阐释:</p>
<ul>
<li>商标核准注册是商标局代表国家赋予申请人专有权利的终局性行政行为,必须以审查程序合法终结为前提。</li>
<li>在异议审查期限(当时为12个月)尚未届满、异议理由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提前核准注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多重违法情形。</li>
<li>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后,第35条将异议审查期限缩短为9个月,并明确“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杜绝了“边异议边注册”的做法。</li>
</ul>
<p>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h2>案件对实务的启示</h2>
<p>1.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2019修正)已经从法律层面彻底终结了“异议期间仍可核准注册”的旧有做法。现在的法定程序是:必须待异议审结、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后,才能发证。</p>
<p>
<p>2. 对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边异议边注册”行为,如果在先权利人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常会认定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注册证。</p>
<p>3. 企业在发现近似商标公告后,务必在3个月异议期内积极提出异议;一旦错过异议期,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救济,时间成本和证明难度都会大幅增加。</p>
<p>4. 该案也提醒商标申请人,在公告期内若被提起异议,不宜急于生产、销售,否则一旦异议成功导致注册被撤销,将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p>
<h2>总结</h2>
<p>“雷猴”商标案是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关于异议程序效力认定的标杆案例。它明确了:在异议程序尚未依法审结前,商标局不得被核准注册,否则构成程序违法。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商标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对于品牌保护从业者和企业法务而言,这一案例具有重要的学习和参考价值。</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