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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北京棉田诉日本良品计划行政诉讼翻盘案

<h1>从败诉到翻盘:一起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起诉商标局和第三方的经典案例</h1>

<p>在商标确权领域,同时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长期被认为胜诉难度极高。然而,下面这起被称为“无印良品”中国维权翻盘案的诉讼,却在二审阶段实现了惊人逆转,成为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少见的原告全面胜诉样本。本文通过脱敏方式,以“某某棉田公司”代指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某良品公司”代指日本良品计划株式会社,以“某迷”代指“小迷”相关商标,对该案进行完整复盘,帮助读者理解这类复杂诉讼的难点与突破口。</p>

<h2>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h2>

<p>2001年至2004年期间,某良品公司(日本企业)在第24类“纺织品、布料、床单、毛巾”等商品上抢先注册了多个“某迷”商标。2015年起,某某棉田公司(中国企业)开始大规模使用“某某良品”系列商标,并于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却在第24类连续被国家商标局以存在上述“某迷”商标为由予以驳回。</p>

<p>某某棉田公司不服,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均未获支持。最终,某某棉田公司选择了一条更为激进的诉讼路径:将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即现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一被告,同时将引证商标“某迷”的权利人某良品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一并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p>

<h2>二、一审:原告几乎全面落败的“常规结局”</h2>

<p>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中,原告某某棉田公司主张:</p>

<ul>

<li>“某某良品”与“某迷”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li>

<li>即便文字近似,自己已通过多年大量宣传使用,使“某某良品”在床单被褥等商品上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足以与在先“某迷”商标区分;</li>

<li>某良品公司在中国的实际使用范围极小,其“某迷”商标在第24类上已属多年未实际使用,应被撤销。</li>

</ul>

<p>然而,一审法院基本未支持原告主张,认为:</p>

<ol>

<li>两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属于近似商标;</li>

<li>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良品”在被驳回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足以区分的知名度;</li>

<li>对第三人商标是否应撤销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程序,不能在本案中一并解决。</li>

</ol>

<p>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几乎是绝大多数同类案件的“标准结局”。</p>

<h2>三、二审翻盘:北京高院如何实现逻辑突破</h2>

<p>某某棉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于2019年作出(2019)京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彻底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被业界称为教科书式的翻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突破点:</p>

<h3>1. 对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重新审视</h3>

<p>二审法院指出,一审过于机械地将“某某良品”与“某迷”进行字面对比,而忽视了实际显著识别部分的区别。“某某良品”四字作为一个整体品牌使用时,其显著识别部分在于前两字,而“某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于后两字,二者整体并无混淆可能性。</p>

<h3>2. 后商标知名度可以作为阻却混淆可能性的独立抗辩事由</h3>

<p>这是本案最具突破性的裁判观点。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即使两商标在文字上构成近似,但如果申请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清楚区分,则不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驳回。这一认定实际上承认了“后起商标的高知名度”可以单独成为对抗在先权利的合法事由。</p>

<h3>3. 证据认定上的彻底翻转</h3>

<p>二审对原告提交的销售发票、排行榜、天猫京东数据、主流媒体报道等一系列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认可,认定“某某良品”在第24类床单被褥等商品上,至迟在2017年申请日之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p>

<h3>4. 对第三人商标实际使用状态的实质审查</h3>

<p>虽然二审并未直接撤销第三人商标,但明确指出第三人“某迷”商标在第24类上长期缺乏真实商业使用,其商标显著性已大幅弱化,这也成为支持原告主张的重要辅助理由。</p>

<h2>四、本案对后续类似案件的深远影响</h2>

<p>该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迅速对原告被驳回的多个第24类“某某良品”商标改变了审查结论,陆续核准注册。同时,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报发布,成为法院审理“在先弱商标阻却后起强商标注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标准。</p>

<p>更重要的是,本案首次在司法层面清晰确立了“后商标高知名度可阻却混淆可能性”的规则,为大量中国本土品牌对抗早期被恶意抢注或囤积的弱商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武器。</p>

<h2>五、我们能从这起案件中学到什么</h2>

<p>第一,在确权阶段遇到强引证商标阻击时,绝不能轻易放弃,尤其是本土品牌在实际使用中已经积累了巨大商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突破。</p>

<p>第二,证据准备至关重要。销售数据、媒体报道、行业排名、消费者问卷等立体证据链,往往比单纯的广告投放证明更有说服力。</p>

<p>第三,选择将商标局和第三方一并起诉,虽然程序更复杂、举证责任更重,但一旦突破,能实现“一劳永逸”的效果,既撤销不利行政决定,又在事实上削弱引证商标的阻击能力。</p>

<p>第四,时机选择很关键。该案原告选择在自身知名度达到顶峰、而对方商标持续未真实使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点发起诉讼,极大增强了胜算。</p>

<p>这起历时数年的商标保卫战,最终以中国企业的全面胜利告终,也标志着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正在向更加注重实际使用、保护真正市场商誉的方向演进。</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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