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猿题库”无效后授权合同被终止案
<h1>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原授权合同是否自动失效?——“某题库”商标无效引发授权合同终止案</h1>
<p>在商标确权与合同效力交叉的领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困惑:我好不容易拿到商标授权许可,签了正式的授权合同,结果商标后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宣告无效,那我之前辛辛苦苦签的授权合同是不是就彻底作废了?合同对方还能不能继续使用?需不需要继续支付授权费?这篇文章以一则真实但已脱敏处理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帮助大家理解商标无效宣告对授权合同效力的影响。</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从事在线教育题库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其核心品牌为“某题库”。2014年,原告公司将第×××号“某题库”文字商标(标准字体)注册在第9类、第41类等商品和服务上。</p>
<p>被告是一家较早进入在线题库领域的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其主要产品名为“某猿题库”。2015年,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一笔不菲的授权费,获得“某题库”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许可期限10年。</p>
<p>然而,2018年,有第三方公司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原告的“某题库”商标构成对在先知名APP“微信猿题库”的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原告的“某题库”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于2020年正式生效。</p>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原告公司仍要求被告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限的授权费。被告公司则认为,既然商标已经被宣告自始无效,等于授权的基础已经丧失,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已支付的授权费也应部分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公司遂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授权费。</p>
<h2>法院的主要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否导致已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自动终止?</p>
<p>原告公司认为:</p>
<ul>
<li>商标无效宣告属于行政行为,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li>
<li>合同签订时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系善意;</li>
<li>合同中没有约定“商标被宣告无效即合同终止”的条款,因此合同应继续履行。</li>
</ul>
<p>被告公司则辩称:</p>
<ul>
<li>商标被宣告无效具有溯及力,等于该商标自始没有注册成功;</li>
<li>商标许可合同的标的(即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权)已经客观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li>
<li>根据《合同法》(现《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及合同目的落空的相关原理,合同应当解除。</li>
</ul>
<h2>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h2>
<p>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p>
<blockquote>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具有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即该商标权视为自申请之日起即不存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本质是被许可方支付对价换取在一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一旦商标权自始不存在,被许可方所获得的“独占权”也随之落空,合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此时继续强制要求被许可方支付授权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blockquote>
<p>一审法院同时指出,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但根据《商标法》第56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产生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基于该商标签订的许可合同应当终止。</p>
<p>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补充说明:</p>
<ul>
<li>商标许可合同属于典型的以特定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合同,当该知识产权被依法否定存在时,合同标的已客观灭失;</li>
<li>即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属善意,也不能改变合同标的已经不存在的客观事实;</li>
<li>原告若认为自己因信赖原商标有效而遭受损失,可另行向造成商标无效的第三方追责,但不能转嫁给被告。</li>
</ul>
<p>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生效之日起终止。被告公司无需再支付剩余年限的授权费;已支付的授权费,因双方在合同履行初期均使用了该商标,且均系善意,法院酌情判决原告公司返还部分授权费(约占剩余年限的50%)。</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个案例在商标授权实务中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性,很多企业都会遇到类似问题。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经验:</p>
<p>第一,商标被宣告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会直接动摇以该商标为标的的许可合同的基础。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合同自商标无效宣告生效之日起终止,甚至可能认定整个合同自始无效(视具体情况而定)。</p>
<p>第二,如果你是商标被许可方(即付钱使用别人商标的一方),在签订授权合同时一定要加入“若许可商标被宣告无效,合同自动终止且已付授权费按比例退还”的条款,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p>
<p>第三,如果你是商标许可方(即收授权费的一方),在商标存在潜在争议风险时,最好在合同中设置“无效宣告不导致合同自动终止”“被许可方仍应支付授权费作为品牌价值对价”等条款,同时可以考虑将部分授权费设计为“品牌合作费”而非纯粹的商标许可费,以降低无效风险带来的损失。</p>
<p>第四,无论哪一方,都应当在签订授权合同前做好商标稳定性评估,尤其是对依赖他人商标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一旦授权商标被无效,可能导致品牌重塑成本巨大。</p>
<h2>总结</h2>
<p>商标确权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商标许可合同的命运。当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以该商标为唯一标的的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判决合同终止或解除。企业在进行商标授权合作时,必须提前评估商标的稳定性,并在合同中对“商标被无效”的后果作出明确约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被动局面。</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