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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在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某写字楼装修工程现场,劳务人员赵某在办公区域进行吊顶龙骨安装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搭建不规范,从约3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地点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场所,直接原因系工作原因。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发包方为某建设公司,承包方为某装修公司,赵某由包工头李某招募,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某装修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家属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赵某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因赵某已死亡,主要涉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裁决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某装修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装修公司虽未签合同,但赵某受其管理并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且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工伤认定。随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某装修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未缴社保,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总额达115万元。某装修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7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高处作业中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行政诉讼中对劳动关系实质认定的审查。强调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