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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位于某市工业园区的仓库施工现场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距地面6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突然断裂,导致其从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赵某头部撞击地面,且因现场违规存放的易燃涂料泄漏引发火灾,致使赵某全身多处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全身大面积烧伤,住院期间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某建设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无合法用工资质。赵某家属主张,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后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后续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事故存在紧密关联,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决定。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被驳回。随后,赵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赵某的高处坠落、烧伤及后续突发疾病死亡,经鉴定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支持视同工伤。鉴于事故主要原因为用人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某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后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全额赔偿责任。对于高处作业、高危环境下的工伤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与社保缴纳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