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某电子厂将生产线安装业务外包给某安装工程公司,死者赵某系该工程公司聘用的高空作业人员。2022年6月15日,赵某在工厂车间进行高空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从三米高脚手架坠落致死。同日,赵某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赵某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死亡,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或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期间,赵某家属主张赵某在事故发生前一日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未直接致死,但加重了身体负担,要求认定停工留薪期。某电子厂辩称赵某系外包人员,工厂不承担责任,且赵某死亡纯属个人重大过失。经调查,赵某死亡确系工作原因,但家属坚持认为交通事故与死亡存在关联,引发行政诉讼争议。
审理过程
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为工伤。某电子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外包关系下工厂无直接用工责任,且赵某违规操作不应享受全额工伤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安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电子厂作为发包方若存在选任过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工伤认定主体资格明确。关于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关联性,因无直接医学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予采信。但考虑到赵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问题,结合医疗记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某电子厂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近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78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某电子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工伤认定的主体责任,厘清了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于高空作业安全规范与工伤待遇的平衡具有典型教学意义,提示企业需规范外包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