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科技公司从事办公室空调维保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每日需打卡考勤。同年5月10日,陈某在该公司办公大楼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平台支架老化断裂从高处坠落,导致重伤。送医后,陈某因吸入装修残留化学气体引发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造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科技公司以陈某系外包人员且存在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审理认为,陈某受公司管理并获取报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系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停工留薪期依据考勤记录及医疗证明确认为6个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用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对高处作业安全的保障义务。同时,厘清了工伤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与意外事故的关系,对规范新业态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