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分包商,在某工厂进行高空管道安装作业。当日,陈某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从约5米高的作业平台坠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治疗,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同年6月,某工厂以陈某系分包商个人雇佣、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工伤。陈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现场监控、分包协议等证据,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某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陈某未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其受伤与职业病有关,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针对工厂提出的职业病抗辩,法院查明陈某骨折系急性外伤所致,无职业病诊断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劳动关系认定,鉴于分包商无用工主体资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某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工厂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维持原判。根据九级伤残及陈某本人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5万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工厂需依法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关系中工伤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分包单位用工安全的监管义务。同时,厘清了急性外伤与职业病的界限,规范了工伤认定程序,对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