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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分包商进入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吊装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作业区操作起重机时,因吊具故障导致重物坠落,赵某被砸伤。事故现场伴有管道泄漏,赵某吸入刺激性气体,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等中毒症状,随即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为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化学性中毒。赵某主张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分包商个人雇佣,与其无劳动关系。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裁决。

审理过程

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法院结合医院病历、考勤记录、分包协议等证据,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中毒及伤害后果,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某建筑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异议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被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应支付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元。鉴于赵某自身操作存在轻微违规,酌情减轻某建筑公司5%的责任,最终核定赔偿金额为7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模式下农民工工伤劳动关系的确认规则,强调了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将工作场所内的次生中毒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全面保护,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