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确认工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在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担任装卸工时,因园区内塔吊操作不当,赵某被重物挤压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同年6月1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一步加重伤情。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物流公司辩称赵某系承包人临时雇佣,无劳动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凭工资流水无法认定工伤。赵某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因具体缴费基数不明,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审理过程
仲裁委受理后,重点审查赵某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结合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随后,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物流公司未在30日内申请,但鉴于事故事实清楚,最终确认赵某为工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物流园区工作期间遭受起重伤害,且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鉴于工资基数争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暂按当地社平工资标准核算,其余赔偿金额依法核定,总计赔偿约人民币1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物流园区遭遇起重伤害,即便存在承包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同时,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认定的竞合关系,强调了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对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