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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区从事设备维护。同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产生医疗费。次日,赵某返回矿区继续工作,在协助某矿业公司操作起重机吊装重型矿石时,因起重设备故障发生挤压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及重度颅脑损伤,并因吸入井下泄漏的有毒气体引发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矿业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劳务费。赵某家属主张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申请,家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某矿业公司的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医院病历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死亡原因为挤压伤合并中毒性休克。某矿业公司辩称赵某系劳务公司员工,与其无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对赵某实施直接管理与控制,赵某提供的劳动是其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及工作期间均受伤害,综合考量事故原因,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10万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接受直接管理时,与实际用工单位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处理了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井下作业中毒等复杂情形,强调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义务及社保缴纳责任,对矿山行业用工规范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