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务人员赵某在某机械厂工厂车间内,严格遵循操作规程操作行车进行重型模具吊装作业。当日10时30分许,因吊具连接件突然断裂,重型模具从高空坠落,直接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被同事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最终于当日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某机械厂以赵某系劳务外包人员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未支付任何丧葬补助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家属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某机械厂不服,认为吊具断裂属意外且赵某操作不当,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吊具断裂原因及停工留薪期认定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工伤。针对停工留薪期,因受害人已死亡,结合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排除职业性病变,确认为急性创伤)及抢救记录,依法核定相关期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厂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赵某死亡情况及当地社保标准,判决某机械厂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4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不得通过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工伤保险法定义务。即使存在劳务关系,若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用工单位仍需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规范了工伤认定中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