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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某市“锦绣家园”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受用工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派,协助进行塔吊吊运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因塔吊操作员违规操作,导致吊运的钢管发生滑落,赵某为躲避坠落物未及避让,被砸中右腿。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员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事宜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赵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重点审查了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事实。鉴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且系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仲裁庭认定赵某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不属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确认为工伤。随后,仲裁庭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医疗费用票据,核算各项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000元。用工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条、第三3条、第六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筑工地发生起重伤害时,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了“三工”原则在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即便涉及劳务派遣,只要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即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保障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