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动者张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车间进行货物搬运作业。上午10时许,园区内一台门式起重机在吊运重型集装箱过程中发生突发故障,吊具失控下坠。张某为躲避危险试图撤离,不幸被下坠的吊具与地面固定设施之间产生的巨大挤压力度严重挤压胸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及严重的创伤性休克,经抢救后遗留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张某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叠加此次事故,并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属职业病范畴。张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用工单位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张某提交的考勤记录、工牌、工资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申请。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四级伤残。一审法院结合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维持工伤认定。物流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张某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且患有职业病,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20,000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物流园区起重伤害事故中,即便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亦可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以确认劳动关系。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工伤认定程序中行政确认与民事赔偿的衔接,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