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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入职某机械厂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10月12日,陈某在工厂车间操作起重机时,因设备故障被重物挤压致死。同日,陈某家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经调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或第十四条规定,结合工厂违规操作事实,认定陈某为工伤。经查,陈某生前曾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出现身体不适,经职业病诊断证明显示其患有慢性劳损性疾病,但直接死因确认为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厂方拒绝支付赔偿,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工伤事故。鉴于厂方未参保,仲裁庭认定厂方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厂方辩称陈某死亡涉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叠加因素,试图减轻责任,但证据显示直接致死原因为工厂内起重挤压,该辩称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某机械厂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关于停工留薪期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死亡事实及金额未确定,暂不单独支持具体数值,但确认厂方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最终核定厂方需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约10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未参保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全额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工厂内起重伤害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在工伤认定中的竞合关系,强调了直接致死原因对责任认定的关键作用,对同类劳务用工风险防范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