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赵某在“某中心大厦”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7时30分,赵某在操作塔吊进行材料转运时,因指挥信号不清,导致吊钩及重物发生摆动,赵某为躲避危险向后躲闪,不慎被移动中的塔吊平衡臂挤压胸部。事故造成赵某多根肋骨骨折及肝脏破裂,经抢救后出院,后续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但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该事故与其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增加了其维权难度。赵某申请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现场施工照片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具有管理控制权,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随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某建筑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且劳动关系解除,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具体赔偿基数需结合当地社平工资核算,最终确定赔偿总额暂定为人民币180,000元,具体金额待结算后多退少补。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8、第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劳务人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情况,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竞合关系,为同类起重伤害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