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起重作业。当日清晨7时30分,陈某在工地内部通道搬运工具时,因起重机吊臂突然旋转,陈某被挤压在吊臂与固定桩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陈某死亡时处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受伤。某建筑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仲裁期间,某建筑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但陈某家属提交了医院病历、考勤记录等证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依据医院病历、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某建筑公司虽主张陈某系承包人雇佣人员,但未能提供有效承包协议,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鉴于陈某家属主张的护理费金额未确定,仲裁委暂不支持护理费请求,待金额明确后另行主张。最终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共计9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工地从事特定工种时,即便存在承包关系,若符合用工主体特征,仍可认定劳动关系。同时,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