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社会保险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市某机械制造厂将设备吊装业务外包给某吊装公司。赵某系该吊装公司员工,受指派至工厂车间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指挥起重机吊运钢材时,因吊物突然倾斜滑落,赵某为躲避危险向后躲闪,不慎被移动中的龙门架挤压左腿,导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家属不服,认为赵某主要死因为心肌梗死,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配合进行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及“视同工伤”的法律适用。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严密的证据链,证明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不久,符合法定视同工伤要件。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受害人已死亡,无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其工伤性质。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赵某家属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受害人死亡,按其生前工资标准及实际停工时间核算,具体金额因需结合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核定,暂定为未确定状态,待结算时由经办机构依法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伤认定中的主体资格,厘清了“事故伤害”与“突发疾病”竞合时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因死亡导致劳动能力鉴定缺失、赔偿金额待定的情形,提供了清晰的行政确认与民事赔偿衔接的处理思路,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