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在某机械公司办公场所内的装卸平台从事货物整理工作。当日,公司一台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梁时因钢丝绳突然断裂,钢梁坠落击中陈某。陈某当场被砸伤,头部遭受严重物体打击,面部及四肢伴有高温钢梁导致的烧伤。经送医抢救,陈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重度烧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事发后,公司虽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在后续治疗期间,因通勤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情复杂化,经人社局认定,起重伤害事故属于工伤。陈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法院查明,陈某与某机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公司辩称交通事故与工伤无关,不应由单位全额赔偿。法院结合证据,确认工伤性质,并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部分进行审理,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机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一级伤残且需终身护理,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陈某烧伤导致的特殊护理需求,酌定护理费标准较高。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含住院期间及后续长期护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8条、第四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工伤职工在遭受多重伤害(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主体与责任承担规则。重点阐释了一级伤残伴重度烧伤案件中护理费标准的合理认定,警示企业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