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清晨7时30分,劳务人员赵某在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某中心”建筑工地,为等待上午8时正式开工,正在整理塔吊下方的施工材料。8时10分,塔吊操作员启动吊臂,因视线盲区,吊钩钢丝绳意外挤压正在弯腰整理材料的赵某,致其重伤。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于当日死亡。经查,赵某系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人员,该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主张其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过程中,应认定为工伤。社保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工地无考勤异常,结合现场监控与证人证言,认定赵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支持工伤认定,但就是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违规操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综合当地社保标准及案情,酌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理诉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强化了企业合规用工意识,保障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