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起重伤害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园区内操作龙门吊进行集装箱转运作业时,因吊具故障导致集装箱突然倾斜,赵某被挤压在集装箱与钢架之间。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双侧肋骨骨折、脾脏破裂及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并伴有因长期粉尘作业导致的轻度尘肺病(职业病)。赵某主张其受伤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就是否包含职业病赔偿存在争议。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的职业病与工伤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结论认为尘肺病为职业病,但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主要源于机械挤压。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伤残等级、职业病情况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赔偿责任,特别是当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竞合时,需通过严密的鉴定厘清因果关系。判决结果保障了农民工及职业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警示企业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