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园区装卸工作。同日,陈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因接触违规私接的临时照明线路发生触电事故,当场昏迷。经送某医院抢救,陈某被诊断为重度烧伤及电击伤,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陈某因烧伤后遗症申请职业病鉴定,但未获认定。陈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物流公司辩称陈某系发包给第三方施工队,与其无劳动关系,且陈某烧伤非职业病,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有效,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园区安全生产负有管理义务,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情形。关于停工留薪期,法院依据医院病历记载的治疗周期,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陈某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物流公司关于无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物流公司需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2,000元(按陈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4个月)。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物流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平台从业人员工伤认定中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细化了烧伤患者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标准,对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