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及某分包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5时30分,劳动者陈某在结束夜班后,驾驶电动车沿某市工业园区主干道返回租住处。途经某建筑工地外围路段时,因该工地分包商某劳务公司未及时清理施工遗留的废弃电缆,导致电缆绝缘层破损漏电。陈某骑行经过时不幸触电,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电击伤致死。陈某生前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记录显示其当日为正常下班时间。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某劳务公司。陈某家属主张,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外的意外事故伤害,且涉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结合考勤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警方出具的非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陈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了家属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请求,但就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存在争议,遂由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情形已获工伤认定,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某劳务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管理过错,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陈某年龄、缴费年限,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共同赔偿陈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80,000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方(分包商)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触电死亡,在排除交通事故因素后,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判决严格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保障了死者家属合法权益,同时警示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监管的连带责任,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