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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触电致残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人员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某发包方工地从事外墙施工。同日18时30分,赵某结束当日工作,驾驶电动车沿厂区专用通道返回宿舍区。18时45分许,途经一处因施工遗留未做绝缘防护的临时配电箱旁时,赵某车辆剐蹭导致漏电,赵某遭高压电击后坠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承认劳务关系。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构成八级伤残。赵某主张赔偿,双方就是赔偿主体及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鉴于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情形,但因涉及劳务关系下的工伤认定特殊性,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立法精神参照适用,认定为工伤。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八级。法院重点审查了工资流水以核定基数,并就是否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听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赵某工资流水核定基数,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5条、第三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方设施缺陷导致触电致残的工伤认定边界,特别是明确了未参保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