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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派往某矿山项目部从事作业。当日,赵某在施工现场违规操作导致触电,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右手严重烧伤伴神经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所在劳务公司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赵某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赵某在治疗期间,公司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出院后,因公司未安排适当工作且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赵某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仲裁委审理认为,赵某事故伤害事实清楚,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有效。关于停工留薪期,依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赵某七级伤残且劳动关系存续,公司应依法支付。公司主张赵某违规操作应减轻责任,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抗辩不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医疗费等共计85,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3条、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强调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义务。同时,确立了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即便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只要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