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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进行货物分拣作业时,因操作违规的电动叉车充电设备,不慎触碰裸露电线引发触电。事故导致赵某全身多处烧伤,并造成严重的肝脏破裂及右肾挫裂伤,经紧急抢救后转入专科医院治疗,最终遗留部分器官功能损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花费大量医疗费用。赵某所在的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赵某出院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赵某多次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但对方以赵某系用工单位直接管理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并索赔。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赵某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主张赵某实际由用工单位管理,责任主体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最终由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及当地社保标准进行裁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劳务派遣单位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关系中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即便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仍为法定工伤保险义务人。同时,规范了触电事故中因违规操作与工伤认定的界限,强调了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