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被派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当日17时40分,赵某虽已至下班时间,但为完成当日收尾性工作,独自留在机房整理线路。因机房老旧插座漏电,赵某在操作时不慎触电,导致双手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手三度烧伤伴神经损伤。某科技公司随后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事故报告。赵某经治疗终结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赵某多次向劳务派遣公司及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以及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经质证,法院确认赵某受伤事实清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且社保经办机构已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办公场所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厘清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待遇中的责任承担主体,特别是严格适用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