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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科技公司从事外包数据清洗工作,工作地点位于该公司办公区。同年6月12日上午,陈某在办公室整理含有高浓度化学溶剂的废旧硬盘时,因溶剂挥发引发局部爆燃,导致面部及手部严重烧伤。经抢救,陈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确诊患有重度尘肺病及面部瘢痕挛缩。经查,某科技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病历详细记录了烧伤面积、尘肺分期及后续治疗方案。陈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致,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陈某为工伤。因某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待遇,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并确认尘肺病与工作环境存在关联。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外包人员,但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6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用工单位未缴社保时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同时,确立了职业病与急性工伤竞合时的赔偿计算规则,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