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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农民工张某入职某化工厂从事清洗反应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0日上午,张某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在车间内进行清洗作业,期间因反应釜内残留挥发性有毒气体泄漏,张某吸入高浓度苯系物导致急性中毒昏迷,被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确诊为急性重度苯中毒,伴有多器官功能衰竭,住院治疗45天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损伤。出院后,张某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损失。因仲裁委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金额计算所需证据不足,最终未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张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该化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中毒事实。化工厂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张某系外包人员。经法院调查取证,结合张某的工作服、同事证言及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中毒性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确认张某所患疾病为职业病。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双方对具体计算基数及期限存在争议,且缺乏明确的工资标准约定,导致该部分金额在审理中处于未确定状态,需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进一步核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化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化工厂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条件,对张某的职业病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判决化工厂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已核定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未确定金额待双方协商或另行核算后执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中劳动关系确认与赔偿金额确定的难点。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与职业病认定程序,明确了在工资标准不明导致金额未确定时,司法实践如何平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