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数据清洗工作。2022年6月,陈某因长期在未配备有效通风设施的机房加班,出现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经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重度苯中毒,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工作环境存在严重职业危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陈某累计医疗及停工留薪期长达12个月,后续治疗费用高昂,且因伤残导致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急需大额资金支持后续康复与生活保障。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诉至法院,法院重点审查了职业病诊断程序合法性、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主体及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属工伤,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陈某五级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并扣除已支付部分,判令劳务派遣单位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万元,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承担规则,强化了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为职业暴露类职业病工伤赔偿提供了典型裁判样本,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